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是什么樣的
勞動仲裁申請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勞動仲裁有哪些程序
一般勞動仲裁程序是:
1、申請。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
2、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開庭。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將進行申請人明確請求、被申請人答辯、仲裁庭調查事實、當事人雙方舉證質證、辯論、陳述最后意見等環節。
4、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會制作調解書。
5、裁決。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會及時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的具體流程
勞動仲裁程序:
1.申請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2.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
①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②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③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④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
⑤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
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
3.仲裁準備
① 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②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
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④擬定仲裁方案。
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4.仲裁審理
①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后,無正當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②先行調解。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③開庭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 ,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④制作仲裁裁決書。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⑤仲裁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提交勞動仲裁的申請;仲裁委五日內審理并答復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決定是否受理;仲裁庭開庭;當事人質證和辯論;作出裁決前先行調解;作出裁決。
法院和仲裁機構的區別是:
1、受理機構不同,其性質也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審判是由人民法院負責。
2、受理案件依據不同,仲裁以仲裁協議為基礎,實行協議管轄,人民法院無需達成協議,實行強制管轄。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仲裁庭組成及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委托指定,而審判庭的組成和審判人員完全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
4、法院審理案件一般是公開進行,而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是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也不公開。開庭時沒有旁聽,也不接受任何人采訪。
5、一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判決不服可以上訴,我國法院是兩審終審制;而仲裁裁決是一裁終局,不能上訴。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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