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1、勞動報酬;
2、工作時間;
3、休息休假;
4、勞動安全與衛生;
5、補充保險和福利;
6、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7、職業技能培訓;
8、勞動合同管理;
9、獎懲;
10、裁員;
11、集體合同期限;
12、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14、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15、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1)集體合同的內容。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集體合同有五個方面的基本內容是關于勞動條件的。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集體合同有十五個方面的內容,前九個方面的內容又作了具體的規定。在這里,我們對集體合同的有關勞動條件的內容和其他方面的內容進行具體介紹。
①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即工資作為勞動條件的首要內容,是訂立集體合同的最基本。最主要內容。《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法》第四十九條提出了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的具體因素。
工會與企業行政就工資談判在勞動報酬問題上達成一致之后,在集體合同中可就勞動報酬的具體內容進行規范,一般包括下列幾方面內容:
第一,對不同崗位、不同工種和不同技術水平的勞動者以不同的工資標準。
第二,對低工資收入的勞動者要保證其最低工資收入,盡可能提高其生活水平。
第三,按照物價上漲指數定期(通常是一年)調整工資,使職工實際工資不因通貨膨脹而降低。
第四,堅持勞動者的工資要隨著生產的發展而逐步增長的原則,根據本單位情況和社會整體發展水平確定近期工資增長計劃或工資增長比例。
第五,不準克扣工資的保障措施及不拖欠工資的保障措施。
②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必須用來實踐其所擔負工作的時間,即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工作日、工作周)應該勞動的時數。工會代表勞動者就工作時間進行協商談判時應了解目前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在現階段主要是切實落實《勞動法》規定的具體勞動時間標準;在將來,向著更先進、更有利于勞動者身心健康的方向發展,從企業實際出發,在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考慮進一步縮短工時。
工會在代表職工就工作時間與企業行政進行協商時,其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對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二,特殊工種縮短工時的認定。
第三,對延長勞動時間的限定及延長勞動時間的工資計算標準以及延長勞動時間的決定程序。
第四,對計件工人在標準工作時間內勞動定額的認定。
③休息休假。休息休假是勞動者恢復體力、豐富精神文化生活,保持身心健康的必要條件,也是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休息是指法律所規定的每周至少休息的天數,通常是指星期六、星期日。休假是指我國政府規定的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的日子。我國政府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帶薪休假待遇。
在這方面,集體合同可以規定如下內容:
第一,對于休息時間的規定。
第二,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和標準。
第三,節假日如遇不能休息時的工資計算辦法。
第四,工作時間內的間隙。
第五,特殊情況下的休息時間。
④保險福利。社會保險制度是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補償的制度。確立社會保險的水平應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在當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過程中,此項內容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工會必須關心、參與此項制度的改革,加大維護的力度。
企業集體合同中就此項內容可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企業和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款。
第二,推動企業建立補充保險的條款。
第三,企業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福利待遇條款。
⑤勞動安全與衛生。勞動安全與衛生是關系到勞動者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的大事。社會主義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科學衛生與安全條件的勞動環境,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在進行集體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合同時,就勞動安全與衛生方面應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工作場所、環境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改善及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
第二,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的計劃安排。
第三,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健康檢查的規定。
第四,對某些勞動者,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第五,違反勞動保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等的責任承擔。
⑥合同期限。關于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根據規定可以在1~3年之間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
⑦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關于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的協商程序,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有相應的規定。集體合同的變更、修訂和解除是指在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內,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集體合同法律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具有一定時間性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不會永遠存在下去,任何集體合同在時間上都是有限的,因此,集體合同訂立時,應該對它的終止條件作出明確,如集體合同何時期滿或雙方約定某些具體條件。屆時,集體合同便可因期滿或雙方約定的條件出現而終止。
⑧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對于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而簽訂的集體合同,雙方都有自我履行的義務,也有監督對方履行的權利。為了保障集體合同的切實履行,不致讓它變成一紙空文,雙方當事人應在集體合同中約定一些制度,保證它的履行。如建立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檢查小組制度;建立定期召開會議,協商、通報履行情況的制度;明確企業與工會在對職工進行獎懲時雙方的職責、權利;工會經費的保障問題;職工協商談判代表的勞動關系保障問題等。
⑨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其規定。如在履行時發生爭議,應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的,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于集體合同爭議不同于一般勞動爭議,他的主體人數眾多,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應按照特別審理程序仲裁。
⑩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簡稱違約責任,是指集體合同當事人由于自己的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集體合同的規定必須承受的法律制裁。
一般來說,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由直接責任人支付違約金。
第二,罰款。
第三,負行政責任。
第四,道義和政治責任,工會不是集體合同主體,不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不承擔經濟、物質責任。
第五,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惡意違反集體合同,造成嚴重后果,應根據國家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除了以上10條法定內容之外,集體合同當事人可以就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進行協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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