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手續辦理的流程是: 1.和領導溝通協商,表達自己的離職愿望,得到領導的批準; 2.填寫離職申請表,并交由人事部審批通過; 3.和其他同事交接相關工作; 4.在人事部門辦理相應離職手續; 5.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以證明自己已從該公司離職。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離職手續辦理流程:提前通知、填寫辭職申請表、單位審核、申請表留存、辦理工作交接、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1、提前通知:員工若要離職,一般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如有試用期,則在試用期結束前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2、填寫辭職申請表:員工親自填寫辭職申請表,一式四份,交于所在單位相關職能部門。
3、單位審核:單位接到辭職申請后,根據情況進行審核或審批。對于不需經過批準的辭職申請,單位在辭職申請表中填寫對申請人有關情況是否屬實的審核意見;對需要經過批準的辭職申請,則填寫是否批準的意見。
4、申請表留存:單位填寫意見后的辭職申請表需報送主管部門一份,報送人才流動機構一份;裝入申請人檔案一份,單位留存一份。
5、辦理工作交接:離職手續完成后,開始進行工作的交接。員工需要將工作內容、文件、資料等交接給繼任者或相關部門,并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6、結清工資:離職前,員工需與用人單位結清工資、獎金等報酬。
7、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完成后,員工需將個人物品清理干凈,辦理離職手續,如歸還辦公用品、退還門禁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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