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時制度即工作時間制度,據現有情況,我國目前有五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準工時制、縮短工時制、延長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標準工時是我國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工時制度。在標準工時制下,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并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標準工時制還有其余幾點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我國目前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標準工時是我國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工作時間比較固定,且延長工作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條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是以標準工時制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其基礎仍然是標準工時制,雖然允許一定周期范圍內員工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允許具體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過法定標準工作,但是仍然要堅持一定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及平均工作時間都不能違反法定的標準。
3,不定時工時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實行此類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時間標準和月延長時間標準的限制,這個特點使得工作時間無法固定的員工工作時間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規定又能滿足工作時間的不確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時工作制可以做到最為靈活的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有效減少成本。
擴展資料
1,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標準工時制還有以下幾點要求:
(1)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2,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1)一般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2)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數為多少,只要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周期內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標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即不視為加班。若超過,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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