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法 》從法律層面上對 非全日制用工 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范: 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 訂立勞動合同 ;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 約定試用期 。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五是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六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行的是月 最低工資標準 。 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的注意點如下: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工作內容方面,可以由勞資雙方協商確定,法律并無強制性規定。
5、勞動關系終止條件,勞動合同中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雙方未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6、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的介紹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勞動是靈活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年來,我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呈現迅速發展的趨勢,特別是在餐飲、超市、社區服務等領域,用人單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來越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