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勞動合同違約是否賠違約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合同違約,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即勞動合同的違約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一般來講,市場經濟國家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兩種。刑事責任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義務,對方可以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或法院起訴,由法庭和法院對違約者給予刑事處罰。經濟責任則是指對違約者的強制性經濟處罰,包括罰款、賠償損失,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獎金等。
企業(yè)
①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③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④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⑤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⑥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⑦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yè)違約,應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等)。
勞動者
①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勞動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之中是明確說明了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如果員工需要通過辭職而進行升學的話,必須提前向用人單位進行說明,否則用人單位是可以不通過員工的辭職申請,如果員工選擇直接進行離職,不向用人單位說明的話,用人單位可以不進行支付相應的工資。
一、合同違約一般賠多少錢
1 、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guī)定。
(1) 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 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 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2 、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
3 、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地方規(guī)章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執(zhí)行。
4 、對約定違約金和罰款的,或只約定罰款的,只要其金額不超過未履行部分總額的,可將罰款視為違約金處理。
二、雙方違約的責任如何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三、合同違約的類型有哪些
1 、實際違約
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實際違約制度作為允許和限定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規(guī)則,是維護合同紀律、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適用范圍應具有普遍性。主要有下列表現形式:
( 1 )拒絕履行: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 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 2 )不適當履行: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
2 、預期違約
也稱為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預期違約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實際違反合同義務。
3 、違約危險
此種違約只是 “一種違約的危險”或“可能違約”,它所侵害的不是現實債權,而是履行期屆滿前的效力不齊備的債權或“期待權色彩濃厚的債權”。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 。
4 、明示毀約
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的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明示毀約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 明示毀約方必須明確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條件向對方提出違約的意思表示,如果毀約方在作出違約表示時附有條件,則其毀約的意圖是不確定的,不構成預期違約。
(2) 必須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向對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在履行期到來后才提出毀約的屬于實際違約。
(3) 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妨礙對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絕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內容或附屬義務,不構成預期違約。
(4) 明示毀約無正當事由,即毀約方無法定的解除權、撤銷權, 不可抗力 ,合同無效等正當理由。明示毀約構成違約,卻是一種獨立特殊的違約形態(tài),它與履行拒絕在許多方面構成違約存在著區(qū)別,若將兩者合二為一,既不利于確定不同的違約行為,也不利于非違約方選擇補救措施。綜上所述,合同違約條款確定了之后,違約金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可以根據造成的損失適當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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