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試用期辭退怎么賠償
在試用期里,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試用期不勝任工作辭退有經濟補償嗎
試用期不勝任工作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在這個階段,公司會按照本公司制定的錄用條件去考察職工,如果都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沒有義務跟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繼續保持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后符合法定條件的,也能無償辭退。
違法辭退的補償金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法律上雖然也規定了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公司要提前一個月去通知職工,但如果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表現在試用期階段的話,被無償辭退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而且試用期內辭退職工根本就不可能還提前通知當事人,都是直接辭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入職以后未過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我可以很負責的講:只要是公司提出辭退,大部分是可以拿到補償費用的。 接下來,我會從【入職】、【未過試用期被辭退的原因】、【補償費】這幾個方面,結合具體法律規定,展開講清楚。【入職】 這里的入職僅僅包括員工與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系這一種情況。如果雙方之間是勞務關系、雇傭關系、合作關系,那么是不適用的。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拓展一點勞動法知識:1建立勞動關系,不取決于是否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是取決于雙方之間什么時候開始用工,通俗講就是什么時候開始在公司上班。2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員工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最高主張11個月。【未過試用期被辭退的原因】 滿足了是勞動關系這一條件后,有沒有補償,就取決于未過試用期,被辭退的原因了。 第一種原因:協商一致。 能夠真正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那是沒有什么可講的,這里需要特別講的是“以協商一致之名,行違法解除之實”。意思就是說,實質上是公司違法解除,要辭退員工,但是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等文書材料方面,做的對公司特別有利,將所有的解除原因都歸結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這樣的后果就是,除了協商一致時公司給到的補償費用外,員工就可能主張不到其他費用了。 建議:面對任何書面形式的簽字,請一定看清楚內容,并且就口頭約定的所有內容都落實在書面上,而且需要自己保留一份原件,記住,是保留原件,拍照或者復印的意義并不大。 第二種原因:辭退 這種就是公司HR或者是老板,口頭或者微信跟你說“今天上完班,明天就不用來了”,“你看你工作中出了這么多錯,試用期我們決定你不通過,交接完工作就不用來了”等等,這樣的說辭,可能只是老板的口頭說法,若要落實在具體證據上面,公司可能根本拿不出什么有力的證據。所以,無論是老板這么說,還是HR這么和你談,都冷靜面對,該要的補償費用,就可以談起來了。 第三種原因:不符合錄用條件 通常提出這種理由的公司,要么是有法律顧問,要么是咨詢過專業人士,因為這個理由,是有具體法律規定的,而且是屬于合法辭退,公司無需支付任何補償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那么,是不是只要公司提出這個理由,就肯定不需要支付員工補償費用嗎?當然不是。因為,這一條的適用需要公司承擔較大的舉證責任,具體而言就是,公司需要先證明在錄用你的時候向你提出的錄用條件分別是(一)(二)(三)等等幾條,然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是不符合這幾條當中的哪一條,不符合的理由是什么。實踐中,公司的舉證通常都卡在第一個證明點上。所以,即使是公司提出這個理由,該有的補償費用還是需要提出來談,能通過協商解決的,那么就省去了后續維權的時間和精力。 第四種原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同上述第三種一樣,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這也是一條有法律依據的解除理由,而且公司無需支付補償費用,但是,同樣的舉證責任需要公司來承擔,所以,不必擔心,在公司提出辭退時,就補償問題一并談妥。【補償費】 結合上述公司提出未過試用期被辭退的情形可知,補償費用還是需要提出來的,能談妥的當然好,倘若談不妥,想通過勞動仲裁維權那也是可以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工作不滿六個月的,經濟補償支付半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是不得超過六個月的,所以,在試用期被辭退可以主張經濟補償費用是半個月工資。另外,如果是公司違法辭退的,可以主張賠償金是一個月工資。 綜上所述,雖然是在試用期,但是只要是公司提出辭退的,是可以主張補償費用的。為避免后續申請勞動仲裁花費時間和精力,在離職之前就補償問題可以和公司談妥的,則可以開始下一段工作旅程,也無需擔心受這段工作的影響;若無法談妥,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 關于如何申請勞動仲裁,若有需要,可以看我另一篇回答,寫的較為詳細:
未過試用期被辭退公司補償多少
員工在試用期被辭退,如果依法應獲得補償的,單位可補償其半個月的工資。因為試用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而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其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補償。
1、在試用期內,如果單位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合法的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補償。
2、在試用期內,如果單位不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不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理由辭退員工的,屬于違法辭退員工,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試用期指的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以內,用人單位對員工是否合格進行的一項考核,勞動者對公司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也進行考核的一段期限,這是雙方進行雙向選擇的一種形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知,在試用期內,如果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行使這項權利也是有條件的,要求用人單位可以證明該名員工不符合錄用的條件。比如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提供偽造的學歷證書或者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只是認為勞動者的工作能力不行,而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那么解雇勞動者是需要對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經過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應該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進行經濟的補償,每滿一年就要支付其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員工進行支付。勞動合同約定了具體的工作年限,而試用期也是包括在這個期限內的,法律不允許用人單位格外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所以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發現其實員工并不符合相關崗位的要求,也就是無法勝任其工作的,那么可以依法將勞動者進行辭退,基于這樣的原因辭退勞動者是可以不用對其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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