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勞動仲裁
問題一:仲裁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勞動仲裁? 仲裁(Arbitration),又稱公斷,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我國,仲裁與訴訟是解決商事糾紛的兩大主要途徑。與作為國家公力救濟的訴訟相比,仲裁屬于私力救濟,但同時又得到了國家法律的承認,從而也上升為一種法律制度。我國采用或裁或審制度,也就是說某一經濟糾紛,或者到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 勞動仲裁機構目前是一種全官方的,而且勞動爭議必須首先經過勞動仲裁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二:勞動仲裁與人事仲裁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區別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人事仲裁是 仲裁聘任制的公務員與其所在的國家機關之間糾紛的
《公務員法》第九十九條 機關依據本法和聘任合同對所聘公務員進行管理。
第一百條 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人事爭議仲裁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
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勞動仲裁權的與人事仲裁的區別:
一、受案范圍不同。人事爭議仲裁主要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人事關系的建立、變更、解除等發生的爭議。其受案范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而勞動爭議仲裁主要是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引發的爭議,其受案范圍主要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 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勞動爭議;法律法規應當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機構設置和人員組成不同。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人事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和人事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等相關的規章規定建立的,人員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工會組織、 *** 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的。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則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與規定建立的,人員主要是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工會組織、 *** 指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所組成的。
三、爭議的特點不同。勞動爭議仲裁是為了妥善處理企業公司和職工之間的勞動糾紛,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提供良好的勞動關系開展的;而人事爭議仲裁則主要是為了保障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實施,維護機關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開展的,尤其是事業單位,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相對集中、流動性大、爭議發生率高、跨行業跨部門的爭議多。這些特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人事爭議仲裁的特殊性,從而有別于一般的勞動爭議糾紛。
四、國家實現管理職能的主體及管理關系不同。人事爭議仲裁中所涉及的人事關系是指國家人事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工作人員之間存在的是一種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行政法律關系。而勞動爭議仲裁中所涉及的勞動關系則是指國家勞動行政管理機關監督各類企業執行國家勞動法......>>
問題三:什么叫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糾紛時由勞動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居中裁判的法律活動。
問題四:勞動仲裁什么意思 我跟你說千萬別用勞動仲裁判!一級兩萬你想想才多少錢!官官相互!但是你得先做傷殘鑒定才能仲裁!我告訴你!比如你剛受傷就去做去才做的高!好了去就晚了!一級最高!十級最低
問題五:勞動仲裁和強制勞動仲裁是什么意思? 你好!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俯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強制執行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勝訴后,只要對方未提起訴訟,該裁決已經生效。而對方拒不履行裁決義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問題六:勞動仲裁干什么的,什么事都推 這都沒鬧明白?要是我 到希望他不跟我簽合同呢,可以要求其支付自工作時間起一年內未簽訂合同的二倍工資,你說的工作滿一年視為簽訂合同,是出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因為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這個補償只管一年的,明白?你要是善于利用法律保護自己,拿這些碰瓷的多的是。。。
問題七:勞動法在線咨詢,什么是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也就是打勞動官司;
與一般民事案件的兩審制不同,勞動案件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于仲裁結果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訴。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1份(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然后給雙方舉證期;之后開庭審理,并且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代理,自己親自處理,我可以為你提供遠程指導(相關法律文書我寫好發給你后,你打印即可),一樣能勝訴;
4、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問題八:勞動局的勞動仲裁,是什么意思?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
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九:勞動仲裁是什么機構?有啥作用? 勞動仲裁是履行勞動合同關系中發生爭議,爭議一方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關進行處理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在勞動糾紛中,必須勞動仲裁前置。所謂勞動仲裁前置是指: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一方,才能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機關解決。
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是指勞動部門下設的專門解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資糾紛的部門.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作用:依據法律規定和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申請,以第三者的身份就爭議事實與責任居中進行調解或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構成: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是否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其人民 *** 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勞動仲裁是雙方自愿嗎
出現勞動爭議后,不僅勞動者能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的基本原則是包括自愿原則的,雙方如果沒有約定仲裁協議的話,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話仲裁機構不會受理,發生爭議以后就應該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除了自愿原則之外,還有獨立原則,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
一、公司可以勞動仲裁嗎 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法規定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仲裁包括自愿原則嗎 仲裁的基本原則包括自愿原則,仲裁的基本原則有: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或僅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根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提醒您,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這是正確處理糾紛的根本保障。 3.獨立原則。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仲裁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仲裁的主要特點: 1.自愿性 當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2.專業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著關鍵作用。 3.獨立性 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也不受其他仲裁機構的干涉,具有獨立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 5.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不能上訴,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勞動爭議是什么意思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就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系所產生的爭議。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一、我國勞動關系的特點決定了勞動爭議具有如下特征:
(1)勞動爭議主體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
(2)勞動爭議主體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
(3)勞動爭議是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
(4)勞動爭議的內容必須是與勞動權利義務有關。
二、根據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起訴狀有:勞動爭議起訴狀(爭議)和民事起訴狀(糾紛)。勞動關系有:事實勞動關系(爭議)和勞動合同關系(糾紛)。勞動者(打工者)維權,首先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光有雙方蓋章簽字的勞動合同也未必有勞動關系,未用工的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有事實勞動關系(法律關系為勞動關系,案由勞動爭議)和勞動合同關系(未用工的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為合同關系,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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