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掛靠企業是否有勞動關系
法律主觀:
員工與掛靠企業,是有勞動關系的。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就有了合法的勞動關系,或者員工提供了勞動發生了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系,而不論企業與員工是否書面簽訂了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在我國什么是勞動關系掛靠
事實上有很多掛靠形式的 勞動關系 之間根本就不屬于 事實勞動關系 ,當初之所以形成這種掛靠合作的模式本來就是存在著一定的目的性的,自此社會中還有一部分人員還并不了解 什么是勞動關系掛靠 ?首先,法律上沒有關于勞動關系掛靠的明確規定,一般就是因為自己不符合相關的資質,然后掛靠到符合國家規定的那些單位開始承包相應的業務。 一、在我國什么是勞動關系掛靠?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 掛靠人掛靠有資質的企業,承接經營業務,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掛靠方向掛靠企業上交管理費的行為,是掛靠行為。掛靠經營行為實質是承包承租經營行為。若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由被掛靠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掛靠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被掛靠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二、勞動關系掛靠合法嗎? 《 勞動合同法 》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 勞務關系 。只要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發生了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系,不論勞動關系是否書面簽訂了 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者與其他單位 簽訂勞動合同 只要不對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就是合法的。 《 勞動法 》 第18條規定, 違反法律、 行政 法規 的 勞動合同無效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無效,由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現在法律上對于勞動關系掛靠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從上可以得出,只要不違反《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應該是合法的。 三、常見的掛靠行為 商業行為——掛靠是指一些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在投資創辦初期或發展過程中,出于一定目的掛靠在不同經濟性質的企業名下。掛靠者與被掛靠者大多簽有 掛靠協議 ,掛靠者向被掛靠者交納管理費,被掛靠者對掛靠者沒有任何投資,對掛靠者的經營狀況、 債權債務 等情況也不問,一般只負責為掛靠者辦理 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等各類證照。 建筑業——某單位或個人,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并向該資質施工企業交納相應“管理費”的行為。 機動車經營掛靠——是指人們在使用機動車參與交通活動時,擁有機動車的產權或使用權,但無機動車的車籍權。其方式一般分為車輛部分掛靠、車輛全部掛靠和指示性車輛掛靠。 戶籍檔案——戶籍掛靠是指高校學生畢業時,找單位臨時接收檔案。由于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但為了正常轉出檔案,聯系好某單位,與其簽訂 三方協議 ,并將檔案掉到該單位存檔。手續上畢業生已經成為該單位員工,而實際上只有檔案關系的調動,畢業生與掛靠單位并沒有勞動關系。 因為我國法律當中缺乏對勞動關系掛靠的明確界定,所以了解勞動關系的掛靠時需要給大家舉個相關的例子會更加直觀一些。例如國家要求建筑承包單位必須滿足一定的資質才能對外接相關的建筑業務,但是這些資質證件審核的時候比較繁瑣,在此期間掛靠到其他單位,這種合作模式是帶有承包租賃的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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