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姆在雇傭期間出意外的情況有好幾種情況,如果你是和家政公司簽訂合同,而家政公司是員工制家政,那么保姆意外家政公司會負責,最終可以按照工傷申請保險賠償。如果你和中介制度家政公司簽訂合同,那么就要看協議規定的內容了,規定誰負責就是誰負責。還有就是保姆發生意外是否和工作相關,如果相關,可能雇主要負責,如果不相關,保姆自身應該負主要責任,但是雇主也要酌情給予補償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保姆工作期間發燒死亡,家屬將平臺及雇主告上法庭,索賠158萬元,為何被駁回?華阿姨是一名護工,通過互聯網護工平臺被介紹到黎母家中,負責照顧一對老人。去年的某一個早晨,華阿姨出現發燒癥狀,就醫后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家屬卻將雇主告上法庭,理由是平臺及雇主未及時采取施救行動才導致華阿姨死亡。要求平臺賠償100萬元,雇主賠償58萬元,總計158萬元。當雇主發現保姆發燒時也及時地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包括撥打120及時送醫。此外,華阿姨本人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雇主并未阻止本人就醫。無論最終索賠多少,華阿姨去世是事實,的確讓人很痛心。
保姆發燒死亡 家屬索賠158萬被駁回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隨我一起看看吧。
上海一住家保姆去世,家屬要求賠158萬!法院這樣判
隨著上海的老齡化程度
越來越高
很多打工人因為忙于工作
沒空照顧家中老人
于是
住家保姆就成了
不少家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如果保姆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
算工傷嗎?
雇主需要負責嗎?
上海的一位雇主
就因住家保姆高燒搶救無效死亡
被保姆家屬告上了法院
要求賠償158萬元
華阿姨入駐某互聯網護工平臺后,被介紹到黎某父母家中,負責照顧腦萎縮的一對老人。
去年7月8日早晨,華阿姨在黎某父母家發高燒,自行用藥無果。上午10點左右,她在微信群里聯系老人的兒子黎某等,告知自己發燒。
黎某妻子回復微信,認為華阿姨身體無法勝任工作要求換人,之后黎某家人將阿姨發燒的情況告知平臺。
期間,黎某母親不僅多次提醒華阿姨去就醫,而且在其走出房間照顧老人時,黎某母親還將其扶回房間休息。
中午左右,黎某及家人、平臺員工在中午的時候先后到達現場。下午1點多,華阿姨昏迷后被送往醫院,但經搶救無效死亡,華阿姨的死因是發熱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
華阿姨家屬認為,雇主黎某一方和護工平臺都未及時施救,導致李阿姨死亡,要求平臺賠償100萬元、黎某賠償58萬元。
雇主與保姆間成立什么法律關系?
又該盡怎樣的法定義務?
奉賢法院經審理認為:
護工平臺是促成交易的中介方,不應承擔雇主責任;華阿姨的工作內容和過程受黎某指揮,報酬由黎某直接支付,雇主是黎某,雙方構成勞務關系。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那么
華阿姨的離世
是因提供勞務造成的嗎?
雇主一方又是否存在過錯?
奉賢法院柘林法庭副庭長張慧:
“雇主提供了帶有空調房間的居室,從工作的任務來說,華阿姨照顧兩個老人也沒有超過合同約定的范圍。
華阿姨告知發燒后,雇主及時發現了情況不對,病情比較嚴重的時候也撥打了120電話,并沒有延誤治療。
而且,保姆本身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可以自行判斷自己身體情況并及時就醫。雇主從來沒有阻止過她就醫,一般的雇主也不可能意識到發燒會導致如此嚴重的后果,所以我們認為雇主其實已經盡到了提醒注意、及時救助的義務,不存在過錯?!?/p>
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請,被告黎某自愿補償原告1萬元。
法官提醒:
雇傭鐘點工、護工等的家庭
因明晰自身法定義務
規避法律風險
奉賢法院柘林法庭副庭長張慧:
“雖然是住家保姆,但是工作量也要適宜,安排合理的休息時間;第二要提供一個適宜的工作環境。一旦發生身體或其他原因導致保姆沒有辦法服務時,雇主也要盡到救助的義務,及時送醫。另外,還可以購買雇主責任險,分攤自身的風險。(新聞坊)
保姆發燒致死,家屬索賠158萬被駁回
保姆工作期間發燒死亡,家屬將平臺及雇主告上法庭,索賠158萬元,為何被駁回?
華阿姨是一名護工,通過互聯網護工平臺被介紹到黎母家中,負責照顧一對老人。去年的某一個早晨,華阿姨出現發燒癥狀,就醫后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家屬卻將雇主告上法庭,理由是平臺及雇主未及時采取施救行動才導致華阿姨死亡。要求平臺賠償100萬元,雇主賠償58萬元,總計158萬元。
158萬元,巨額背后有什么目的?到底誰該為此買單?
豐賢法院表示,無論從住房條件還是工作內容來看,并未超出合同內容。當雇主發現保姆發燒時也及時地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包括撥打120及時送醫。此外,華阿姨本人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雇主并未阻止本人就醫。所以就雇主來說,已經盡到了提醒注意,及時救助的義務,不存在過錯。
其實,從這件事中我們看到了雖然被雇傭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且雇主方在得知消息后的第一時間聯系了平臺,采取了措施,但依舊被告上法庭。華阿姨的突然離世真的是勞務造成的嗎?既然被雇傭人的工作強度未超出合約,那是否表示雇傭人本身的身體狀況已出現問題,不再適合這份工作是其一,重要的是身體本身也存在很大的隱患。無論最終索賠多少,華阿姨去世是事實,的確讓人很痛心。
那么處于雇傭關系的雙方,應明確各自在合約中的法定義務。平臺在提供勞務時應關注被雇傭者的身體狀況,雇主在發現被雇傭者身體狀況異常時也行及時送醫。另外,作為家屬在平時應當多關心家人的身體。做好日常將突發事件的概率降到最低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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