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3、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復印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一)申請如果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有殘疾,影響勞動力,或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時間),工傷職工或其用人單位應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二)提交相關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應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復印或復印的完整病歷材料、檢驗報告等。;3、工傷職工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審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不完整材料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完整信息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項工作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4)專家鑒定根據傷情程度,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從醫療衛生組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目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初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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