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仲裁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 根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三種情形: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討要被拖欠的 工資 或者經濟補償;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勞動者向 勞動監(jiān)察 部門或者工會反映用人單位違法要求 加班 ,請求保護休息權利;也可以是指向 勞動爭議調解 組織申請調解;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討要被拖欠的工資,用人單位答應支付。需要注意,認定時效是否中斷,需要由請求確認仲裁時效中斷的一方當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 證據 。因此,需要當事人有證據意識,注意保留和收集證據。 二、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發(fā)生仲裁時效中斷時,已經進行的仲裁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這里的“中斷時起”應理解為中斷事由消除時起。如權利人申請調解的,經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應自調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計算:如達成調解協(xié)議,自義務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等。 不管是 訴訟時效 還是勞動時效,其實都是存在中止、中斷的情況,而一般在時效中斷之后,那么之前經過的時效就會重新計算,這對當事人來講其實是很有利的。不過實踐中要想中斷時效,必然需要提出合理的情形才行。
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相關知識
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力,即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 仲裁分為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兩個大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74條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適用該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殊仲裁時效。按照法律規(guī)定,普通仲裁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則不予保護。
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時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guī)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出口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及中斷的規(guī)定也應適用于商事仲裁時效和勞動仲裁時效。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構成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得以重新計算。
此外,對于勞動仲裁來說,如果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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