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集體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你有了解過集體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嗎?其實很多人都分不清集體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這樣找工作的時候就容易掉入陷阱。我精心為大家整理了集體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集體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1
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
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企業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
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
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
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
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
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集體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2
一、勞動合同有哪些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
1、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2、簽約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本人與用人單位;
3、簽訂程序不同。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勞動合同由職工本人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有哪些效力
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問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
3、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于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聯系和區別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聯系和區別 一、聯系
兩者都是合同,都有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功能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都是用來調整勞動關系的。一般而言,勞動合同關于勞動者權益的規定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集體合同的標準是關于勞動者權益的最低標準。對于勞動合同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詳的事項,集體合同具有補充的功能。 二、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職工自愿結合而成的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代表,勞動者個人一般不能單獨同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而另一方通常是勞動者個人。 2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集體勞動的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明確有關用人單位的整體性措施;勞動合同則儀限于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 3適用范圍不同:集體合同適用于用人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即一份集體合同適用于用人單位的每一名勞動者;勞動合同則只適用于勞動者個人,對用人單位其他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條款為準。同時,集體合同對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都發生效力,而勞動合同只能是對用人單位和單個的勞動者發生效力。 5違約責任不同:就解除集體合同來說,在勞動者違反集體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也不能解除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工會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而勞動合同則不同.只要符合違約條件,就構成違約,都可能根據其后果及損失的大小予以賠償,而且可能因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之間的關系的全部內容,相信大家閱讀之后都能對這方面的知識有所了解。如果對此還有其他疑問的,歡迎來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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