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補償金補償幾個月
法律主觀:
企業的人力資源和知識技術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為了保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不流失,不被同行掌握,保持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許多用人單位將與企業管理層和高級技術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后,會對勞動者利用自身優勢和技術再就業造成一定障礙。因此,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一直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系密切的問題。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競業限制中的賠償金額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對競業限制賠償金額進行了參考,即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按照勞動者平均工資的30個月支付。%人民法院應當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該30%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我們可以看到,雖然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但一般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只要金額合理,就會受到法律保護。如果雙方在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發生爭議,一般是勞動者退休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禁止協議的補償金什么時候支付
競業禁止協議的補償金什么時候支付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是按月進行支付的,而支付的期限由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沒有約定的,最長不超過2年。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
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深圳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2022
2022深圳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如下:
1、補償金按月支付,平均每月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資,最低比例為12%,最高比例為20%,補償總額不超過21個月的工資。
2、補償金可按月支付,最多可支付30個月的工資,每月補償金的比例為12%至20%,補償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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