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賠償24個月工資
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賠償最多為24個月工資,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與勞動者的無期限合同的,是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一個月支付兩個月工資待遇的標準賠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一、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最多賠24個月嗎? 最多賠償為24個月工資待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其簽訂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不簽訂書面合同,可直接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賠償計算時間從企業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后至一年期限之間,即最長可以計算十一個月。二、法律對于辭退賠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以上就是公司解除與勞動者合同的賠償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勞動者存在違法的行為,或者違反公司的相關紀律而被辭退的,那么是不需要對其進行賠償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或者提出勞動仲裁進行裁定。
長期勞動合同解除賠償幾個月
很多企業員都認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最多補償12個月。他們沒有真正理解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認為勞動法中第47條限定了經濟補償最多就是12個月。法律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按一個月支付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未達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補償,最高的以12個月補償。但如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則不受12個月限制。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最高賠幾個月? 注: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實際上,按照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也只有兩種情況有12個月經濟補償限制,即: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其它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經濟補償金是可以超過12個月的,比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裁員的都沒有12個月限制。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改變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有12個月限制,而是統一以勞動者的月工資額作為是否受12個月限制的標準,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則不受12個月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對于高工資的補償,不但限制了補償年限,還限制了補償標準,即不得超過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這實際上會造成部分年限較長的員工,因為工資過高,獲得補償反而較少。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最高賠償多少個月,小編已經在這里詳細說明。主要參考在原單位工作時間和所得工資是否超出當地年度社會平均的3倍,勞動者月工資低于這個水平,則可以不受12個月限制。所以,企業員工要清楚了解勞動合同法條文規定,切實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
經濟補償金最多補幾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得超過144個月,按照規定,如果員工的月度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的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度平均工資3倍的,則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職工的月度平均工資3倍的金額進行支付,且最高的補償年限最高不得過12年。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其中工作每滿1年需向員工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對于滿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則按照1年計算;針對未滿6個月的,則統一按照0.5個月的工資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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