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被辭退是第幾條
法律主觀:
一、勞動法被辭退是哪條《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二、辭退職工條件有哪些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一)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二)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三)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四)不服從正常調動的。(五)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三、辭退不當造成的后果有哪些(一)員工辭退處理不當會直接激化被辭退人員與企業的矛盾,被辭退人同會在在公司和業內傳播對原公司的不滿,影響企業的美譽度。數據統計顯示,強烈的不滿至少會傳達給25個人,而間接傳播不可估量。如果被辭退人員從事宣傳、營銷等與媒體保持密切關系的工作,不良傳播會進一步擴大。不良口碑傳播會影響企業招聘新人、影響內部團結。如果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會直接導致高級管理人員或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管理者跳槽到競爭公司或者促使他創辦類似公司,無形中為自己增加了一個“鐵桿對手”。(二)辭退不當另一個重要的負面后果往往被管理者疏忽——內部影響。辭退不當會讓在職員工感到不安全,擔心自己是否也會落到像被辭退者那樣的下場。其他員工很容易把別人的遭遇,往自己身上套,進而推測管理者的處事方法和能力,對管理者和公司產生不信任感受,影響公司的凝聚力。許多管理者在辭退普通員工時比較隨意,其實殺雞往往猴會看,因此辭退普通員工也不能絲毫馬虎。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有哪些條件
1、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7條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與用人單位 建立勞動關系 ;因此,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勞動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2、用人 單位辭退員工 ,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3、因此,只有員工作為勞動者出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則制度等情形時,用人單位才能辭退員工,而且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同時,還要征求工會的意見。4、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和程序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屬于違法 解除勞動關系 ,員工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或者要求 支付賠償金 ;5、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賠償金的數額為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2N(N的確定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經濟補償金 ,不滿6個月算半個月經濟補償金);
老板辭退員工勞動法是怎么規定的
老板辭退員工勞動法是怎么規定的一、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么
1、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定是根據實際的辭退原因來進行賠償處理,一般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待遇的標準來進行支付,6個月以上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待遇,不滿六個月可以支付半個月工資。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履行下列具體程序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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