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下列15項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稱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5)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6)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限制本地產品的流出或外地產品的流入;(7)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8)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
在競爭法的理論上,一般將危害競爭秩序的不公平交易行為分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但兩者之間并無嚴格的界限,存在著交錯統(tǒng)合的關系。由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要依法確定,各國在立法上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guī)定又有所不同,因而不正當競爭的概念各國也不完全一樣。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是一個傳統(tǒng)的表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正確理解什么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關鍵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按照這一規(guī)定,只要是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就是經營者。對經營者的理解,不能限于領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和個人,也不理解為單位內部的業(yè)務人員。只要是從事商品(包括服務)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單位的性質如何,不論是長期從事商品交易還是一次性從事商品交易,也不論是否領有營業(yè)執(zhí)照,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上都是經營者。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行為。
在市場交易活動中,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具有不正當競爭性質的行為有很多,(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時由于受到種種局限,并未將所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納入該法規(guī)范,該法只規(guī)定了11條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共同特點。“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揭示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侵權性質。任何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優(yōu)勢的行為,相對于其他誠實的經營者都是不公平的,其他誠實的經營者無不因
此受到損害。不正當競爭并非單純的民事侵權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是其突出的本質特征。不正當競爭造成市場混亂,破壞競爭的公平性,使市場失去透明度,競爭對手失去客戶,廣大消費者及用戶無法正確選擇商品,也限制了其他經營者的交易自由等等,這類行為對一般消費者乃至社會公眾利益均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不正當競爭的種類和表現形式
法律主觀:
在商場中,每個企業(yè)的老板不僅僅只是閉門造車,對于同行企業(yè)也要有一定的危機感,因此在市場環(huán)境中相互緊張是非常常見的,當然這種競爭是良性的,是符合市場規(guī)則的。如果用一些不正當的行為給到自己企業(yè)獲得利潤是不可取的。一、什么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形形色色、舉不勝舉。所以,各個國家的競爭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概括性的規(guī)定,然后再具體列舉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比較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文加以禁止。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1)混淆行為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2)公用企業(yè)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1、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2、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驗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其他商品;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3)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濫用行政權力,1、實施行政性強制經營活動,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2、實施地區(qū)封鎖行為: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4)商業(yè)賄賂行為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商業(yè)賄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5)虛假宣傳行為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公眾知道的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虛假廣告必須達到足以引起一般公眾誤解的程度。(6)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3、與權利人有業(yè)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4、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應知上述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視為侵犯商業(yè)秘密。(7)低價傾銷行為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是違反了民事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包括了違反合同的責任和侵權行為的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市場經營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非法侵害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民事責任。(二)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行為人違反行政法律的規(guī)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后果。行政責任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其后果則是行政制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0條、第31條的規(guī)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形式主要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三)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行為人違反刑事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接受刑罰制裁的法律后果。不正當競爭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情節(jié)嚴重因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的以刑罰為處罰形式的法律責任。其包括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刑事責任和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希望文章內容能夠幫助大家。
法律客觀: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下列15項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5.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6.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7.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8.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9.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10.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yè)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2)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視為商業(yè)秘密。本條所稱的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11.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jié)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12.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13.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超過五千元。14.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15.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名詞解釋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通過不法手段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利益的競爭行為,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我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界定和處罰,那么,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名詞解釋是什么呢?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名詞解釋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市場參與者采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的手段去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他人的競爭優(yōu)勢,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界定了如下幾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混淆行為、強制性交易行為、行政強制經營行為、商業(yè)賄賂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低價傾銷行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詆毀商譽行為、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在不正當競爭中,其他市場主體因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利益受損、企業(yè)名譽受到影響等。
二、怎么區(qū)別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市場混淆、商業(yè)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yè)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guī)定的有獎銷售、商業(yè)毀謗。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正當競爭行為的區(qū)別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違反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具體差別如下:(一)主體不同:壟斷的主體一般具有經濟地位的優(yōu)勢,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主體不一定具有經濟優(yōu)勢。(二)后果不同:壟斷的后果是在相關領域造成無競爭或者競爭程度很低;而不正當競爭的后果是行為人獲得暴利或者削弱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三)手段不同:壟斷在表面上可能通過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來實施;而不正當競爭則是采用非正當的手段來打擊競爭對手并謀取利益(如欺騙、賄賂、詆毀等)。 三、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 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yè)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視為侵犯商業(yè)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jié)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什么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為了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政府積極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不正當經營者。那么什么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什么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jié)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
二、怎么區(qū)別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市場混淆、商業(yè)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yè)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guī)定的有獎銷售、商業(yè)毀謗。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正當競爭行為的區(qū)別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違反公認的商業(yè)道德。 具體差別如下: (一)主體不同:壟斷的主體一般具有經濟地位的優(yōu)勢,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主體不一定具有經濟優(yōu)勢。 (二)后果不同:壟斷的后果是在相關領域造成無競爭或者競爭程度很低;而不正當競爭的后果是行為人獲得暴利或者削弱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 (三)手段不同:壟斷在表面上可能通過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來實施;而不正當競爭則是采用非正當的手段來打擊競爭對手并謀取利益(如欺騙、賄賂、詆毀等)。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點是什么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該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行為足以使用戶或消費者誤認。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等。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什么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知識,據此可知,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們要積極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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