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標準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是在公司規定的上下班時間。
2、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線。這個合理路線不一定是必經路線,具體可以包括下列路線: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工傷傷殘鑒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
工傷老板的賠償方法。具體如下: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3、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上下班時間段是怎么界定
上下班時間段的解釋為上下班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除因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認為是工傷。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的范圍,并且縮小了不可認定為工傷的范圍。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主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一、如何認定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工傷鑒定所需的材料:
1、《勞動合同書》復印件,或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后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上下班時間段是怎么界定
法律主觀:
職工上下班屬于工傷的具體時間是:(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認定標準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結合時間、路線和目的三個要素進行綜合判斷。在合理時間范圍內、合理路線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事故傷害可認定為工傷。遲到或早退不影響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與條例規定并不沖突。路線可包括地面、地下、高空等,只要合理連續即可。目的要素是最重要的,必須以上下班為目的,而非其他活動。交通事故工傷認定較為復雜,需滿足特殊標準后方可申請工傷賠償。
一、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不包括職工本人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造成的傷害。)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對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是否認定工傷此類的案件,應當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傷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發,結合勞動者的“上下班的時間”“上下班的路線”“上下班的目的”,對《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進行全面理解。
1、關于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因素。
上下班途中在時間上要求在一個合理的時間范圍內,根據職工上下班路程的遠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慮交通狀況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時間范圍內均可以認為是上下班時間。但也要考慮遲到或者早退因素,即使職工是在工作時間受傷,可能是因為職工遲到或者早退,公司可以因職工遲到或者早退而進行處分,但不能因此否認該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也就是此時職工仍有可能構成工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確處理條例中規定的上下班與用人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的關系。職工在用人單位規定上下班時間下班,在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當然應當認定工傷,但如果不是在用人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下班,比如職工違反工作紀律遲到或者早退,在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仍應認定為工傷。這是因為在工傷保險中,國際通行的兩大原則是用人單位單方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無論職工有無過錯,只要職工發生了工傷事故,工傷職工都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路線因素。
根據江蘇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6號文件)第十五條的規定,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而不是必經路線或者最近路線。合理路線可以是地面路線,也可以是地下路線,甚至可以是高空路線(高架)或者過江河等。各種路線只要可以聯系到迅捷,或者費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就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住所地或者上班場所可以有兩處以上,有兩個不同的方向,無論選擇哪處或者哪個方向,只要是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的時間,都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職工與他人共搭車上下班而選擇的繞道路線、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的路線,順道買菜以及回父母或者子女家的路線,都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但如果下班后故意繞行或者與回家的路線方向大相徑庭,或者上下班路程通常需要1個小時,但中途購物花了3個小時,則明顯違背了連續性原則,一般不宜認定為工傷。
3、關于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
也就是說職工發生機動車事故時必須是以上下班為目的,而不是中途外出辦事,那樣可能因公外出受到傷害或者因履行職務受到意外事故傷害,都可能構成工傷,但不是因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了其他活動,該活動是職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我們認為目的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否則即使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但不是以上下班為目的,也不宜認定“上下班途中”。
現實中,對交通事故工傷的認定其實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此時法律中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與一般工傷認定的標準不一樣,這點是各位要搞清楚的。當然,在認定構成交通事故工傷之后,一般交通事故賠償不足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進行工傷賠償。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工傷的認定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的。首先,需要確認工傷的發生時間、地點和原因,以及是否與工作相關。其次,根據相關法律和規定,工傷認定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必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內發生,且與工作職責有直接關聯。此外,還需要考慮是否存在證據支持工傷的發生,如醫療記錄、目擊證人等。最后,相關部門會進行具體的調查和評估,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確定是否認定為工傷。因此,對于上下班途中發生工傷的認定,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和評估。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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