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們國家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還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知道,新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主動辭職的話,用人單位可以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所謂的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每滿1年的,用人單位就支付一個月工資。
一、新勞動法主動辭職賠償什么
新勞動法規定,主動辭職的話,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謂的經濟賠償金,是指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資支付。勞動者在該公司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公司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一)補償時間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1、工作一年=一個月;
2、6個月≦工作年限<1年的,按一年算,即相當于補償1個月工資;
3、工作年限<6個月的,按半個月算;
4、最多補償年限不超過12個月,即就算工作時間超過了12月,也只能支付相當于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按其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三、員工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綜上所述,針對新勞動法主動辭職賠償是什么的這個問題,答案是很簡單,那就是一般來說勞動者主動辭職的話,用人單位可以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文章涵
分情況,如果企業存在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您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發工資、未依法為給您繳納社保,或存在損害您權益的的情況,您提出離職是可以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的,但如果企業單位各方面都做得比較合規,也沒有上述的情況,那么主動離職則沒有補償。
勞動者與勞動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往往會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存在較多的規范漏洞,勞動者在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所能維護的權益通常不止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還有更多的錢可以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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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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