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按照工傷復發來算,需要有病例、醫療記錄以及醫院發票和費用清單,同事還需要 工傷認定書 和本人身份證件到社保中心 申請工傷待遇 審核。1、工傷賠償包括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的治療費、康復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以及傷殘 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和相應等級的津貼。單位支付員工工傷期間的工資,以及傷殘的一次性 就業補助金 ,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根據地方法規確定支付方。2、工傷待遇審核時在治療完畢或者 勞動能力鑒定 結果下達后,向社保遞交申請后下達的。主要資料有:工傷待遇審核申請表、醫療終結或者勞動能力鑒定表、病例、出院小結、醫療發票及住院清單、工傷認定書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3、受傷員工申請后在60日內下達待遇。4、依據《 社會保險法 》n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法律分析:工傷復發的認定標準是工傷職工經過治療,且傷病情已經穩定或者是相對穩定了一段時間之后,又在原來的工傷部位出現了和原來的工傷的致病因素相關的活動性病狀和明顯的體征。復發疾患需要和原來的工傷部位有醫學上的必然聯系或者是有一致性才可以確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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