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如下:第一為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第二為申請人和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第三為當事人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第四為當事人雙方的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第五為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的時;第六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
一、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包括哪些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如下: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 3、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4、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二、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并落有申請日期。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并提交復印件。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fā)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三、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 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勞動爭議案件的爭議金額以申訴人請求的數額為準;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內預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訴處理。 案件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通知后五日內預付,預付金額按第四條規(guī)定的標準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視案情而定。 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況,除交納仲裁處理費和受理費外,還應當負擔下列費用: (一)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地調查取證申請,或仲裁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異地調查取證所發(fā)生的辦案人員差旅費用; (二)當事人依法申請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仲裁文書的實際費用; (三)當事人申請第三方進行鑒定、勘驗、翻譯、公告的費用; (四)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食宿費和誤工補貼等費用。 前款規(guī)定的費用,(一)項、(四)項的食宿費和誤工補貼按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二)、(三)項和(四)項的交通費按實際支付的金額收取,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預付。 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當事人一方敗訴,一方勝訴的,仲裁費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當事人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仲裁費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雙方各自負擔的數額。 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撤訴的案件,仲裁費由申訴人負擔,減半收取。 職工當事人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減、緩、免交仲裁費: (一)追索工傷醫(yī)療待遇,沒有固定收入的傷病殘人員; (二)符合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員; (三)已經按規(guī)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員; (四)勞動仲裁機構認為其它確有困難的人員。 所以綜合全文所述就能知道,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首先從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為開始,直到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作為結束,六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二)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三)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1、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退休基本養(yǎng)老保險或者退休金待遇等發(fā)生的糾紛。3、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實習見習與所在單位發(fā)生的糾紛。4、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改制改革引發(fā)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系確認、連續(xù)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5、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的。6、勞動者僅請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四)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五)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六)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