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申請: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離職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沒有訂立合同并沒有繳納保險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不需要提前30天,可以要求單位補繳保險并支付未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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