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死亡后,其遺屬有下列待遇:
1、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2、可以繼承其養老保險中的個人賬戶余額。
如果職工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則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 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為死者生前工資15個月,喪葬費為2000元,以上待遇由死者家屬或子女領取(須由所在地村委會出具證明確定具體領取額待遇人員)。領取人持以下資料到區社保局辦理:一是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 戶口所在地 派出所出具);二是 企業退休人員 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注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三是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2018年退休人員死亡補助的發放標準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 喪葬費標準 :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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