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商解除合同是否存在違約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后一方違約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不承擔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協商解除合同怎么補償?
前述兩種情況協商解除的不同在于,前者,即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后者則不需要。無論是哪種情況的協商解除,法律均沒有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方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二十四條規定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做法,并不是因為企業違約,而是對勞動者的一種補償。如果企業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就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企業給予經濟補償金。
結合上文的介紹,我們了解到其實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并不存在具體的情形,因為此時當事人之間可以任意進行協商,但要注意一點,就是協商的內容也是要遵守相關法律要求的,否則日后容易出現問題不說,還有可能給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害。
三、同意協商解除合同后能不能上訴
同意協商解除合同后,不可以上訴,上訴針對的是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理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員工離職不辭而別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由于現在工作的選擇是雙方性的,因此勞動者若覺得用人單位不再適合自己時,可以提出 辭職 申請。但是現在有很多年輕人會選擇直接走人,這樣做其實是違約行為,若用人單位追究,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員工不辭而別是一種法律行為,其要求 解除勞動合同 的意思既可以通過語言或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出來,也可以通過其自身行為進行推定。 在 勞動合同 履行過程中,法律規定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預告解除,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即時解除,也可根據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一致解除。盡管 勞動法 律法規對勞動者進行傾斜性保護,賦予勞動者以單方解除權,但同時也規定了勞動者因個人原因離職時,要么預先告知用人單位,要么需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其目的在于使用人單位能夠及時進行人員安排,避免因人員變動而導致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損失,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勞動者應盡的預先告知義務。 員工若以不辭而別的方式離職,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者行使解除權的規定,應當認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都會發生解除的后果。只是如果勞動者的違法解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員工主張 經濟補償金 的請求不會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如果員工的不辭而別為用人單位帶來了損失,那么用人單位則可以請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員工離職不辭而別會承擔法律責任嗎相關法律問題,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托律師幫您擺脫法律困境。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后會承擔責任,如果勞動者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支付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后就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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