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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么(2018年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1-19 17:35:51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發生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rn員工的情況如下:rn 1、月平均工資為8800元(過去12個月工資的平均)rn 2、與企業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rn 3、在此公司工作年限為15年rn該公司所在地的社平工資為:2300元rnrn按照法律規定,如在這樣的前提下,該員工被公司辭退時,可獲取的經濟補償金應該是多少呢??rnA:2300元*3倍*15年=103500元rnB:8800元*3倍*15年=396000元rnC:8800元*3倍*12年=316800元
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根據相關法律規,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標準如下: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過了試用期被辭退怎么辦

試用期其實就是單位對新入職員工的一個考驗期,如果在考驗期不合格會直接被辭退,可是試用期可以被隨意辭退嗎?此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受到了法律保護的,而不允許單位隨意辭退員工。關于過了試用期被辭退怎么辦的內容,以下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過了試用期被辭退怎么辦企業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只要員工在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隨時辭退。而實際上,如果錄用條件中沒有包括考核合格這一項,用人單位是無法僅僅依據考核不合格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      如果您想在試用期內以考核結果決定是否進一步保留,一定要把考核合格作為錄用條件寫入合同當中去,否則單位就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如果單位沒有把試用期內考核合格作為錄用條件并告知勞動者,后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異議。      1、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勞動者。同時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沒有過錯,用人單位也不是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而是主張試用期可以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二、2018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幾個月工資1、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不存在以上情況,賠償按照以下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試用期被辭退是否有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并沒有包括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沒過試用期是不能要求補償金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時會約定一個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如果有不合格的情況會直接讓勞動者走人,可是如果單位說不出什么條件就辭退,是需要對勞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上就是為大家帶來的過了試用期被辭退怎么辦的全部內容。

公司協商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你是否總在網上或者聽到別人說經濟補償金n+1?其實很多人所記憶的賠償標準都是錯誤的被混淆的。那么今天就揭開勞動合同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的N謎題。

      生活中的離職在法律上主要分為以下幾種形式:協商一致離職、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終止五類。但大多數人都存在一個誤區,他們認為只有單位違法辭退,才會涉及到補償金。實則不然,下面將仔細區別幾種形式算出補償金的標準以及和N的關系。若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此種情況不涉及補償金的支付。若企業提出讓勞動者辭退,并且勞動者同意,要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要參照月工資*年限。我們這里所說的年限就是N,N代表你在單位工作了幾年,單位就發幾個月的補償金。      法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如果你在公司任職了2年(n=2),月工資是3000,你的補償金就是月工資*N,這就是傳說的N,工作幾年就是幾N,只是口語省略了前面的月工資。3.若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標準、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無效等原因,企業單方提出辭退員工。此種情況不涉及補償金的支付,反而可能會涉及到賠償哦。法律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若勞動者有以下三種情形,(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補償金:月工資*工作時間+一個月工資,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補償金就是3000(一個月工資)X2(工作年限)+3000,這就是傳說中的N+ 若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單位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為,月工資*工作年限*2,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傳說的 若企業經濟性裁員或破產重整,那企業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為,月工資*工作年限,這里同樣是 若因企業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企業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為:月工資*工作年限,這里同樣是若勞動者因死亡勞動合同終止,此種情況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因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此種情況經濟補償金要分段計算。之所以分段的原因因為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規定,在2008年1月1日前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終止合同不續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前《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規定單位非因勞動者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對2008年1月1日前的工齡不計算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所以2008年1月1日前的工齡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2008年1月1日后的工齡根據勞動合同法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即2018年以后計算補償金:月工資*工作年限,這里同樣是另外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除因“醫療期滿”、“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濟性裁減人員”、“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下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上不封頂外,其他情形不能超過十二個月。      備注:對工作年限跨越了日前后的勞動者,其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司法判例各地存在不同      總結注意:

      1、N、N+1、2N中的N是指勞動者的工作年限,N年就要支付N個月工資;N+1,其中的+1指的是代通知金,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則需要支付這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注意只有本文的第四點未提前30天通知才會涉及n+1哦~      2、特殊情形: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離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公司辭退)

顧名思義離職補償金是在辦理離職時領取的,那離職補償金怎么計算,你有領夠你的補償金嗎,今天小編教你一招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的16種情形

在下列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無效的情形中,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其中第1-8項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9-15項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16項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14)用人單位宣告破產致使合同終止的;

(1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合同終止的;

(16)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般的算法,遵循以下規則: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前述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公式表達就是:經濟補償=在職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需注意,這里所說的工資,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有些用人單位僅以基本工資或最低標準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不合法的。

舉例:

張三2008年1月1日入職深圳A公司,2013年4月30日因公司裁員而解除了勞動合同;張三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72000元。由以上條件可知,張三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5年4個月,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時間為5.5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6000元。那么張三的經濟補償為:6000元/月×5.5月=33000元。

如果張三是在2013年7月31日被裁員的,那么張三的在職時間為5年7個月,其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就是6年。若張三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仍然6000元,那么他的經濟補償為:6000元/月×6月=36000元。

勞動者月工資過高的經濟補償算法,遵循以下規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舉例:

因為2008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時,適用08年以前的規定,所以,尚不能舉出現實中能適用此情形的例子。那不妨舉一個未來的例子:

假設2022年,現行勞動合同法仍然適用,且未對本項計算規則進行修改。李四2008年9月1日入職深圳B公司,2022年8月31日因其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李四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480000元;假設深圳市2021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000元。

由以上條件可知,李四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14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40000元,高于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月工資的3倍。

所以計算李四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只能是深圳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且他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只能為12年。那么李四的經濟補償為:12000元/月×3×12月=432000元。而不是40000元/月×14月=560000元。

2008年前后經濟補償的計算適用不同的規則,應當分段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補償年限從本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問題,依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規定執行。

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分段計算的。勞動者在2008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在新法實施后,可能不能作為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2008年之前關于經濟補償的規定,主要為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的主要規定,限于篇幅,這里不再記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搜閱。

現在只以兩個例子來說明問題:

舉例A:

王五2006年9月1日入職深圳C公司,公司直至他離職時都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2008年12月29日,王五以公司未給他購買社會保險為由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已知王五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000元。

因為2008年之前,并未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能獲得經濟補償,所以,王五以用人單位未購買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其計算年限只能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所以他的經濟補償為:7000元/月×1月=7000元。

舉例B:

趙六1993年1月1日入職深圳D公司,2010年3月15日,由D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后,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已知趙六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50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在職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趙六從1993年到2008年已經有15年的在職年限,但根據2008年之前的規定,趙六在2008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只能補償12個月工資。

所以,趙六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為:5000元/月×2.5月+5000元/月×12月=7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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