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離職合同可以去勞動仲裁嗎
員工沒有簽署勞動合同離職當然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如果不行還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未簽勞動合同是屬于違反了我國的勞動法,這種行為用人單位應該要合法的給予經濟補償。
一、員工沒有簽署勞動合同離職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員工沒有簽署簽勞動合同,離職后提起勞動仲裁是可以的,需要在法定的勞動仲裁時間內提出。 《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時間為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所謂“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4]28號、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解釋,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那么,又怎樣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呢?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如何理解的復函》(勞部發[1994]257號)的解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二、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職工如何要求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三、勞動合同的履行 1、親自履行原則。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必須堅持當事人親自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是通常所稱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則,具體包括如下內容:1在能夠履行的前提下應當實際履行而不能以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2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而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3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而不能隨意改變。4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方式等履行義務而不能加以改變或者增加對方的成本。 3、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勸者所擁有的權利,實施這種行為一般是用工方沒有履行自己的責任,在申請的時候勞動者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自己的權利一定要自己愛護,從而才不會受到損害。
沒有合同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沒有合同能申請勞動仲裁嗎一、沒有合同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1、沒有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如果公司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的,員工可以帶上能證實勞動關系的材料,比如工資單、社保記錄、其它員工證言等,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在勞動爭議發生后一年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申請程序是什么
勞動仲裁申請程序如下:
1、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訴書以及相關材料;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
4、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
5、仲裁庭開庭審理、調解;
6、做出裁決。
沒簽合同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法律分析:沒有簽訂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法律并沒有因證據不足或者沒有勞動合同而剝奪申請勞動仲裁的權利。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服務證”、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以及考勤記錄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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