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節加班工資怎么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節又稱“十一”、“國慶節”、“國慶日”、“中國國慶節”、“國慶黃金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宣布自1949年起,以每年的10月1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的日子,即國慶日。
10月1日至3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不低于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10月4日至7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于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在10月1日至7日期間,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資計發方式處理。
國慶加班屬于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300%×加班天數。除此之外,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200%×加班天數;工作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150%×加班天數。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國慶加班工資怎么算這一問題的答案。法定節假日勞動者加班工作的話,應是平常的3倍工資。周末調班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該是平常工資的2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節假日可領取三倍日工資,休息日可選擇給予補休或雙倍日工資。”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當天加班,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慶節放假安排為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10月1日、2日、3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10月4日至7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其他情況,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慶加班工資計算方法是: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總之國慶節加班就必須要支付一筆加班的費用,如果存在不支付的情形,那么就需要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并按規定申請勞動仲裁,只要有合法的證據,那么才可以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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