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辦
懷孕期間無故被辭退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勞動者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不需要賠償。如果是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有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單位非法辭退的,那么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的。
然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辭退懷孕的員工的,那么勞動者是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賠償的。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的,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是需要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的。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那么,勞動者可以怎樣要求經濟賠償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濟補償應該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賠償,工作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那么勞動者可以要求額外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如果在懷孕時被辭退的,那么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孕期公司辭退員工是怎么賠償的
辭退孕婦賠償標準如下:
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應一并發放。
公司辭退孕婦補償標準是:經濟補償金按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計算,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每年支付相當于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能因為員工懷孕就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資、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辭退懷孕女職工,構成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
辭退懷孕女職工的條件如下: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懷孕期間辭退員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公司辭退孕婦怎么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的賠償標準是:賠償金=工作年限×解雇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即以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賠償。 公司不得違規與孕期的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孕期的女員工受法律保護。除懷孕員工本人自愿離職和存在過失性辭退的外,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計算經濟補償時,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確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員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補償年限最高十二年。 公司違法辭退孕期的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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