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后管轄法院的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仲裁 由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 勞動合同履行地 管轄。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 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單位注冊地,勞動合同履行地是指勞動者工作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爭議,不受用人單位注冊資本多少的限制,數千元乃至數億元均按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秳趧訝幾h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 人事爭議仲裁 辦案規則》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糾紛管轄法院
很多小伙伴都對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有疑惑,接下來,請看小編收集的資料。希望以下的內容能為您提供參考和幫助,趕緊一起來了解看看吧!一、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注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是: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勞動合同糾紛處理有哪些方式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通過以上小編的介紹,相信您一定對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或者特殊,以上沒有完全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還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進行法律咨詢,有律師為您提供更加專業的答復。
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怎么確定的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糾紛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糾紛適用勞動仲裁前置,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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