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到期前被辭退的賠償怎么辦?
(一)合同未到期,依法解除。
根據我國立法,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況下,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無需提前通知。這些法定辭退情形主要包括:“(一)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此外,在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幾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只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就可以辭退員工。
當然,如果面對公司的經濟性裁員,在合同到期前被辭退是不可避免的,但即便如此,勞動者仍然有權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
(二)合同未到期,違法辭退的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屬于違法行為:
1.用人單位無故辭退且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二倍的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可以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補償標準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齡補償金。
當然,合同未到期即被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向相關勞動部門投訴,或者與單位協商不成直接申請仲裁。
合同到期,被合法辭退的員工只需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合同未到期,員工被非法辭退,員工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
合同期滿前的辭退補償需要根據用人單位辭退時的實際情況。有時,雇主會解雇員工而不給予補償。如果員工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員工的行為經其勸阻后拒不改正,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那么用人單位可以不需要賠償員工。
二。合同到期前解雇員工
我國勞動合同法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管理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并不是所有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如果員工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定,公司可以辭退員工,此時只需要支付適當的員工工資即可。如果員工覺得公司應該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可以提起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法拒絕辭退,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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