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做兩份工作簽兩份合同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1,原則上不允許,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過失性辭退;
2,合法的雙重勞動關系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首先為非全日制用工,其次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強制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以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嗎?
可以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嗎?不可以同時和兩個公司同時簽訂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一個人是不可以在兩家不同的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你這種情況屬于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上述兩家任意一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你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可以簽兩份嗎
不可以簽兩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簽訂兩份簽合同的,那么任何一方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可以簽兩份勞動合同嗎?
一個人可以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一個人只能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簽訂兩份簽合同的,那么任何一方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不可以簽兩個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簽訂兩份簽合同的,那么任何一方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 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簽勞動合同時的工作地點如何填寫?
1、工作地點就是平時上班地;
2、出差地點只要在崗位職責中明確就可以;
3、如果是外派還是需要明確具體地點的。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加的,同時它也是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的內容之一。法律上將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意味著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地點調整,也屬于勞動合同變更,根據法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旦在勞動合同中確定工作地點,用人單位便無權單方隨意調整工作地點,調整工作地點需要事先與勞動者協商,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方可調整工作地點。
在實際工作中,勞動者不可以簽兩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工作的地點需要如實填寫,通常情況下,就是員工正常上班的地點,如果需要員工出差,需要在崗位職責中明確。工作的時間,工作的地點,工資待遇都屬于合同的必備條款,一定要體現在勞動合同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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