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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流程是什么?(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1-21 12:30:54

勞動仲裁的步驟是怎樣的

勞動仲裁的步驟具體為爭議當事人在訴訟時效內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申訴書,仲裁機構收到仲裁申請后的五日內需要作出是否受理仲裁請求的決定,若是受理則需要出具受理通知書,接著需要確定開庭審理的時間、地點等的事宜,并將確定后的內容告知糾紛當事人。關于勞動仲裁的步驟是怎樣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勞動仲裁的步驟是怎樣的      1.爭議發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7、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二、與勞動仲裁程序有關的規定有什么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勞動仲裁是因確認勞動關系等發生爭議時可以選擇的一個處理糾紛的辦法,如果仲裁機構收到了勞動仲裁申請書,首先需要確定是否滿足仲裁的條件,若是滿足的,則需要開具受理回執,對于不滿足的則需要駁回仲裁請求。

勞動仲裁流程怎么走

申請勞動仲裁流程主要包括:提交申請、仲裁受理、開庭審理、調解裁決四個環節。

一、提交申請

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需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以及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及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申請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四、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1、要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企業一方除寫企業名稱外,還要寫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單位地址、家庭地址、電話等;

2、寫明申請事項。也就是你想主張的事項。比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3、寫明事實和理由,應敘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別是要把引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關鍵性事實客觀地交代清楚。還有何時入職、做什么工作、約定工資。應敘述的全面而又簡潔;

4、然后寫結束語和呈文對象。“特向貴委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裁決”、“此致×××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

5、最后落款,即申請人姓名和日期,并且手寫簽名按上手印。

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一般是一年。

該時效期間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是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則申請時效不受該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勞動者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的一年內提出。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流程

勞動仲裁的流程
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
      (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申訴人:委托代理人:
      被訴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參與人:
      (3)宣布仲裁庭紀律。

      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
      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域,不準發言和提問。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
      (1)宣布開庭。
      (2)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申訴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系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
      被訴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后隨即宣布繼續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后宣布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首席)仲裁員: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
      (3)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并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
      (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
      (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說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說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并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
      舉證:
      (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內容和范圍進行;
      (2)應客觀,真實
      (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
      (4)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
      質證:
      (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
      (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

勞動仲裁的流程
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
      (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申訴人:委托代理人:
      被訴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參與人:
      (3)宣布仲裁庭紀律。

      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
      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域,不準發言和提問。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
      (1)宣布開庭。
      (2)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申訴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系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
      被訴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后隨即宣布繼續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后宣布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首席)仲裁員: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
      (3)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并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
      (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
      (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說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說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并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
      舉證:
      (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內容和范圍進行;
      (2)應客觀,真實
      (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
      (4)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
      質證:
      (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
      (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

勞動仲裁的流程
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
      (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申訴人:委托代理人:
      被訴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參與人:
      (3)宣布仲裁庭紀律。

      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
      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域,不準發言和提問。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
      (1)宣布開庭。
      (2)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申訴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系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
      被訴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后隨即宣布繼續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后宣布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首席)仲裁員: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
      (3)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并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
      (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
      (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說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說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并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
      舉證:
      (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內容和范圍進行;
      (2)應客觀,真實
      (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
      (4)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
      質證:
      (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
      (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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