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員工的合法程序如下:
1、用人單位要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員工有違法犯罪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
2、如果無法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能辭退員工;
3、辭退員工后,要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并依法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如何合法辭退試用期員工?
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是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的。
HR在嘗試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要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符合法律要求:程序必須合法: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處理,流程不對,可能會導致企業敗訴。內容必須合法:相關的條款、事實必須是合法的。
常見辭退場景
《勞動合同法》雖然同時賦予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的權利,但用人單位的解除權,只有在滿足法定的嚴苛條件時,才具有合法解除的法律效力。
注意點:
1.考核及解除行為引導處于合法約定的試用期內。
2.解除合同理由不能將“不符合錄用條件”寫成“不能勝任作”。
常見辭退場景2
主觀的考核指標
錯誤原因:
性格不合群,情緒化,工作態度不端正等理由非常主觀公司很難證明,證明不聊就可能會敗訴。
解析:
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僅僅限于在試用期內可用,一旦超過試用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正確示范
明確界定什么是符合崗位職責的要求,什么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有可固化、可量化、可操作的書面衡量標準并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前對試用期員工去留做出選擇。找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地方并采用書面形式說明理由,要求勞動者簽收。
合法辭退6步曲
第一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
1.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單獨約定,且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步:企業需要訂立合法的試用期條款和錄用條件
設定并與員工確認試用期內的錄用條件。一般可以從工作能力、思想品德、健康狀況3個維度設計。
第三步:試用期條款要事先公示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或者把試用期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2.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約定,并將該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進行公示。
3.雙方簽字確認。
第四步:辭退證據的收集
通過述職報告、工作匯報、往來工作郵件等記錄其日常工作表現。
第五步:具體的考核行為
通過上述的證據得出客觀的考核結果,并在試用期之內做出評估并做出解決勞動合同的決定。
第六步:嚴格遵守辭退的程序
1.通解除之前有工會的,需要將理由通知工會,征求工會意見。
2.送達通知解除的文件給員工,通知解除的文件應當明確載明解除原因。
法律分析:1、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露頭角的情形,試用期內,有人對我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結清工資即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一)項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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