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報工傷由用人單位A負責。請參照下述文字走工傷程序:事故發生后,及時治療并保存就診票據及實際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票據。向用人單位索賠可以基于勞動合同關系主張工傷賠償,也可以基于侵權事實直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工傷賠償標準更有利于勞動者,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有勞動合同,勞動者或近親屬可在工傷發生后1年內前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另一種情況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作為受傷的勞動者如果要獲得相對較高的工傷賠償就必須要先申請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但須提交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工資卡、工資條等,確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勞動者構成傷殘的,勞動者可主張: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工資、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等。如果因為種種原因勞動者無法認定工傷,則按照普通的人身損害主張賠償,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具體明細須結合實際情況、本人及家庭成員年齡、戶口性質等作出計算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法律分析: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你們當地標準發放;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你們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用人單位不給申報工傷怎么辦,由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申報工傷時間,導致職工超過 工傷認定申請 時效,無法認定工傷。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規,判決用人單位賠償職工應享受的工傷待遇。工傷保險請求權和民事 賠償請求權 是兩個不同的請求權,任何法律法規沒有從實體上否定工傷職工的民事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解釋為是一種程序性的規定,即當出現工傷事故時,受害職工應當先按《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按《工傷保險條例》無法獲得賠償時,才能按民事侵權進行處理。 地方性法規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 勞動爭議案件 的指導意見》中也規定:妥善處理未經工傷認定的 工傷保險賠償 糾紛。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能夠認定勞動者符合工傷構成要件的,應當判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 工傷保險待遇 項目和標準給予賠償。綜上,如果發生過了 工傷認定期限 的情形,可以 向法院起訴 。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一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 勞動法 》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 勞動關系 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 退休 后,與尚未參加 社會保險 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 養老金 、 醫療費 、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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