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工傷賠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2018年工傷賠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一、工傷補償的計算方法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工傷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一級傷殘為二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二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二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2、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殘疾退休手續,由工傷保險基金以下列標準按月計發至本人死亡。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二、因工死亡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的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但是具體到計件工資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有按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有按正常生產月份計件工資計算,也有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等。有一點可以肯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資規定》第12條第2款規定:“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2018年工傷賠償標準表
2018年工傷賠償標準表1、醫療費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上述項目的計算依據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住院伙食補助費受害人所在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
70%×天數。3、交通食宿費受害人所在單位因公出差交通費標準×往返次數+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天數+因公出差伙食費標準×天數。適用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應先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所必需的陪護人員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費用亦按此計算;4、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參見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中的相應標準)5、生活護理費: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50%。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40%。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0%。④生活護理費按月支付,并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適時加以調整,計算期限可參照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⑤三種護理等級的區分暫無具體規定,可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確定。6、傷殘補助金
一級:g×
24;
二級:g×
22;
三級:g×
20;
四級:g×
18;
五級:g×
16;
六級:g×
14;
七級:g×
12;
八級:g×
10;
九級:g×
8;
十級:g×
6。
g指本人工資,即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
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30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300%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6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60%計算。7、傷殘津貼
①一級:g×
90%;二級:g×
85%;三級:g×
80%;四級:g×
75%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②對五級、六級傷殘職工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傷殘津貼,五級:g×
70%;六級:g×
80%。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③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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