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怎樣確定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本信息;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流程
法律分析: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xié)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勞動仲裁確定勞動關系,可以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仲裁庭怎么仲裁確定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根據下列條件確定勞動關系: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仲裁確定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企業(yè)為員工辦理入職的時候應該簽署勞動合同,可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小企業(yè)違規(guī)操作,并不和員工訂立合同,這樣對于員工的利益是一種損害。經協(xié)商無效后,員工可以就確定勞動關系發(fā)起仲裁。那么勞動仲裁怎樣確定勞動關系?下面小編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一、勞動仲裁怎樣確定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二、確定勞動關系仲裁時效是多久? 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yè),尤其是建筑業(yè),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于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第四款規(guī)定:“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睂τ趧趧诱吲c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情況,則沒有維系勞動關系這樣的顧慮,因此本條第四款作出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guī)定。三、勞動仲裁的效力是怎樣的? 仲裁法規(guī)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guī)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yè)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yè)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jié)約了審判資源。 通過閱讀上面這篇文章,大家應該知道了勞動仲裁怎樣確定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會判斷雙方是否符合勞動關系主體,職工是否提供勞動并獲得報酬。當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企業(yè)發(fā)放的工作證和其它職工的證言也可以當做確定勞動關系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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