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當然應當包括承擔工傷職工傷殘鑒定的費用,初次傷殘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包括鑒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鑒定人的差旅費等,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且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該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初次鑒定的申請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鑒定費則由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提起申請時預先墊付,日后在收取工傷待遇費用時一并向保險機構或者用人單位索取。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初級鑒定有異議而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起重新鑒定申請的,同樣需要按照上述收費標準繳納鑒定費。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由申請人預先墊付,如果重新鑒定的結論與初級鑒定的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則由申請人負擔,重新鑒定申請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鑒定費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承擔,而不再轉嫁給用人單位;如果重新鑒定的結論與初級鑒定的結論不一致,鑒定費用則由作出初級鑒定結論的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擔。
工傷職工的傷情發生變化,可能影響傷殘級別,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申請對傷殘等級進行復查鑒定的,由申請人預先墊付鑒定費。復查結論與首次鑒定結論一致的,復查鑒定費由申請者負擔;結論不一致的,退還申請者墊付的復查鑒定費。
原則上,工傷傷殘鑒定的費用是由工傷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承擔,但要是用人單位購買了足額的工傷保險的話,那么該筆費用就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承擔。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一、工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費用由誰支付?
工傷事故傷殘鑒定的賠償方應為交通事故責任方。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鑒定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部門推薦的鑒定機構。傷殘鑒定時間為治療結束時,應有出院診斷證明。交通事故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造成的人體傷殘。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經治療后,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當事人自行選擇。
可見,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結束時,應該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部門推薦的鑒定機構。
二、交通事故認定程序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在現場對當事人的身體、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路況進行檢查鑒定的,應當自調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當事人進行檢查鑒定。
(二)鑒定應在二十日內完成;確需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期限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治療結束后,應當由有資質的殘疾鑒定機構評定殘疾等級。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
(三)合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合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急救、醫療機構或者法醫應當出具死亡證明。遺體應當存放在具備殯葬條件的殯葬服務單位或者醫療機構。尸體檢驗不得公開進行。尸檢需要親屬的同意。查驗完畢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對尸體進行處理,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對于不明尸體,法醫提取個人鑒定樣本并收集其他相關信息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不明尸體信息登記表》并上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相關部門。
不明尸體身份經查證屬實的,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認領并處理交通事故。經核實無法確認身份的,應當在當地(市)級以上報紙上刊登尸體鑒定公告。報紙刊登十日后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無車主的車輛在通知當事人十日后棄車或者未收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無號牌、符合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強制第三方責任保險的車輛,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鑒定結果之日起兩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報送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復檢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應當單獨指派或者委托進行復檢鑒定。
(五)當事人對自己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備案。
(6)復檢、鑒定、評估申請以一次為限。復檢、鑒定、評估的期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期限相同。
因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傷員一般應在醫療救助結束、身份恢復正常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傷殘鑒定。根據法律規定,傷殘鑒定的等級分為十個等級,每個等級的賠償和后續賠償是不同的。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開展法定傷殘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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