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受傷算工傷嗎?
外賣騎手送餐受傷工傷認定。騎手與平臺之間是否有勞動關系?
當事人提問。
外賣騎手勞動關系的官司,仲裁勝了,法院一審輸了,想咨詢一下?
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給予解答指導,簡要復述如下。
第一,當事人外賣騎手在某平臺接單送餐時受傷,申請工傷認定時,被告知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當事人通過勞動仲裁申請確認勞動關系政策后,單位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這其中第1個錯誤就是。騎手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如果在工商程序中處理勞動關系,最起碼處理正確的話最高可以達到最高人民法院。確認勞動關系的話,二審到中級人民法院就生效。所以兩者對勞動者的權利保護理論上完全不同。
第二,勞動仲裁勝訴后,用人單位起訴。騎手在一審程序中處理有很大的失誤。整個勞動關系具有三性主體適格性,人身依附性,經濟從屬性。在相關證據已經確定的情況下,那么闡明勞動關系的三個特性就非常重要。在這一點上單位的律師做得比較好。騎手這一方基本沒有深入的觸及到勞動關系的根本特性。這也是敗訴的一個原因。
第三,一審敗訴后救濟的程序。
整個二審的程序主要是看一審的判決有沒有錯誤,一個是事實錯誤。一個是適用法律是不是錯誤?再一個是適用證據,是不是有錯誤?既然你沒有新的證據,那么你在一審提供的證據在二審你要在充分利用起來,找到一審判決在事實證據法律上的錯誤或漏洞。是你工作的重點。總感覺你在一審處理得非常沒有力度。這種非典型主體的要求確認勞動關系。本來處理起來比較困難。而且你一審已經敗訴了。沒有哪個人敢保證你二審會出什么結果。當然你爭取就有希望。對于外賣騎手在送餐工作中出現意外傷害事故算不算工傷問題,在全國各地的外賣騎手中普遍存在。要想知道屬不屬于工傷?責任由誰來承擔?前提是要理清外賣騎手與外賣平臺之間的關系問題,也就是判斷兩者之間是不是勞動關系。
據了解,目前在我國外賣行業中,騎手主要分為兩類:屬于配送平臺的正規騎手和通過平臺本身注冊打工的騎手。“騎手直接受雇于平臺或供餐者,發生工傷時,送貨平臺或供餐者有義務承擔騎手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但是,目前在外賣行業中,騎手大部分是為自己注冊的兼職騎手提供中介服務,騎手履行下單后與商戶簽訂的運輸服務合同,而不是以與平臺公司的勞動關系為基礎完成工作任務。
這種模式與目前盛行的網絡簽約車、網絡廚師等自主訂購模式相似,自律性很大。因此,法院在判定相關糾紛時,一般不承認平臺和騎手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平臺就不會承擔賠償責任。
外賣騎手是否算工傷?
你好,屬于工傷,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不過,通常情況下,平臺外賣員都是外包的,外賣員很難與平臺成立勞動關系,外賣員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站點的,外賣員與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在認定工傷時應以勞務派遣公司為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
另外,外賣小哥還得注意,正常情況下,外賣站點每天都會給小哥購買意外險,申請工傷后,外賣小哥還應及時報保險,進行理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回答,若能幫到您,請采納。
“外賣騎手”算工傷嗎?
“外賣騎手”所受傷害構成工傷的認定要素
一般而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規定,職工所受傷害構成工傷需要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及工作原因三方面的要素:
(1)“工作時間”是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開展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時間等;
(2)“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3)“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一定關聯。當職工的受傷并非在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致,即其所受傷害不滿足工傷認定的充分必要條件。
同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工傷認定申請的材料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需要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然而,由于目前我國仍然存在很多勞動用工程序不規范以及惡意規避勞動關系等情形,導致很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其中,“外賣騎手”,更是由于其用工形式多樣、工作方式靈活等特點,現實中絕大多數騎手并未與外賣平臺、外賣餐館等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其勞動關系存在極大的模糊性,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
那么,如果像“外賣騎手”這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不確定時,如何認定工傷呢?
首先,勞動關系的認定不完全依賴于用人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12號)中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13]
其次,勞動關系的認定不僅是依靠于勞動合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關系成立的情形,還有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的憑證。
最后,工傷認定中適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工傷案件中,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處于對立地位,大量證據可能由用人單位一方掌握,尤其當下社會,“誰不是困在系統里”,勞動者的信息、工作情況等基本都是電子記錄在單位的OA辦公系統中,受傷職工一方取證難度極大。基于此,《工傷保險條例》考慮到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舉證相對困難的情況,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勞動者無法提供《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存在時,一方面,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及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以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另一方面,在具備勞動關系的相關實質要件且勞動者提供了充分證據的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可以依據相關證據直接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進行認定。
眾包外賣員受傷算工傷嗎
外賣員在送餐途中出了事故,可以認定是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是工傷。
鑒定為輕傷的程序有哪些
1、委托單位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涉及損傷程度的法醫學鑒定,統一由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作出。傷情鑒定按照屬地管轄、逐級鑒定的原則進行,第一次鑒定為初次鑒定。若當事人或辦案人員對于初次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的,需要補充鑒定的,由原法醫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需要重新鑒定,由辦案單位委托上一級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
2、檢驗鑒定業務流程,了解案情活體檢查、拍照查閱病歷鑒定制作和發放鑒定書。
3、除上門服務外,被鑒定人本人必須到場接受檢查,初次法醫學檢驗時辦案民警必須陪同。
4、初次檢驗時必須帶初次門診病歷、住院病史包括現病史、體格檢查、手術記錄、出院小結、各種檢驗報告、影像學檢驗報告等復印件用A4紙復印以上病歷資料,并加蓋醫院復印病歷專用章、影像學資料及其他醫學資料。
5、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對案件疑難復雜的,需要會診的,鑒定機構應在會診后及時完成。
6、鑒定文書。鑒定書由辦案單位的經辦人領取,同時辦理鑒定資料移交手續。鑒定結論由辦案單位依法告知相關當事人。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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