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的年限是多久
法律主觀:
續簽勞動合同年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辦理續延手續,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續簽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續簽一般簽幾年
勞動合同續簽簽多少年都可以,一年、兩年、三年等都可以。這個需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但是如果已經簽訂了兩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此時再續簽的,則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簽了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按照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續簽合同一般續簽時間是幾年
續簽合同一般續簽時間是幾年續簽合同一般續簽時間:該年限可以是一年、兩年、三年、十年的固定期限;可以是無確定的終止時間的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所需的時間作為合同的勞動期限。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沒有規定說只能續簽幾次。但是如果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如果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法律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續訂合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即: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在第三次續簽時,勞動者可以提出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不續簽,但用人單位是無權要求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權不續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或者終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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