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 工傷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 工傷保險 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 職業病 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 交通事故 或其他 意外事故 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在公司食堂吃飯受傷算不算工傷,要根據具體的受傷情形而認定結果會不同,如果是因為公司應酬需要就餐,為履行工作任務,而受傷,則屬于工傷;如果是因為食堂地滑而受傷,則雖然是處于工作期間,但不在工作場所,并不滿足“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要求,即不屬于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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