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受傷或死亡一般屬于工傷。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勞動關系,而是簡單的雇傭關系,如農民工、臨時用工、小時工、幫工等,可依據 人身傷害賠償 程序和標準來獲得賠償。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認定為工傷 或者視同工傷:犯罪或者 違反治安管理 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工傷處理程序是首先由單位或者自行向當地勞動部門 申請工傷認定 ,這是獲得賠償的前提。認定工傷后應當評殘疾等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這是 計算賠償數額 的依據。如果單位不賠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請求,由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裁決雙方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進入兩審終審的訴訟程序。 工傷死亡賠償 費用。標準為: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規定“23.提高 工傷事故死亡 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 生產安全事故 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比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20倍計算,為34.3萬元。再加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就可計算出總賠償額。
法律客觀:上班期間因私事被打算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于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于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于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于工傷事故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范疇中。】
在自己的崗位上班受了傷屬于,那么在串崗替別人幫忙時受傷了,是否屬于工傷?近日浙江麗水蓮都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在“串崗”時受傷而引發的勞動行政爭議案件,法院認為只要符合工傷認定的三個基本要素,都屬于工傷。
吳某原是麗水市俊達儀表有限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該公司整表車間檢油表崗位工作,實際拿的是計件工資。今年2月28日,吳在上班時,見同車間班組的鉚上
蓋崗位人手緊張,影響到自己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幫忙,在幫忙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右手被機器壓傷致殘。市勞動社會保障局認定其為工傷,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 出訴訟。
公司認為,吳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車間檢油表崗位工作,事發當天,吳未經公司和車間管理人員的指派和許可,擅自到鉚上蓋崗
位開機操作導致受傷。因其受傷并非在本職崗位上,又未經公司臨時指派,故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故勞動社會保障局的認定的工傷適用性規范性文件是錯誤的,要 求依法撤銷。
而社保局認為,吳在上班時間、工傷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且不屬于蓄意違章等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吳也稱,出事故前,他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鉚蓋崗位幫忙,公司并沒制止,他的工作應屬正常的工作范圍。
法院經審理認定,吳雖然不是在本崗位工作時受傷,但協助其他崗位仍然屬于工作原因,符合工傷認定的三個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和因工作原因致
傷,同時也不屬于《企業職工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勞動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符合工傷認定的無過錯原則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以及
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故判決,維持市勞動社會保障局對吳某的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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