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下班出車禍是工傷嗎
早退下班出車禍不是工傷。職工早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算工傷。工傷的上下班途中包含兩個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時間以及合理的上下班路線。在正常工作時間擅自離崗的行為,其主觀目的不是為了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其行為不僅與工作沒有關系、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因此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下班早退半小時出車禍算工傷嗎
法律主觀:
早退下班出車禍是否是工傷,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處理。1、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未履行請假報批程序、未經單位領導批準,也無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私自提前回家的行為屬于擅自離崗,不屬于正常的下班,在此過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不能作為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來處理。2、如果員工已經向公司請假的,那么是可以按照工傷事故處理的。如果要證明為工傷,需要證明自己不是主要責任。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遲到早退屬不屬于工傷認定?
遲到早退不屬于工傷認定,因為在我們國家如果說是進行工傷認定的話,必須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是在工作當中。如果遲到早退并不屬于工作原因,也不是屬于正常的工作時間,所以不能夠認定。
一、遲到早退屬不屬于工傷認定? 遲到早退不屬于工傷認定,工傷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交通事故發生在職工“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括兩個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線。 1、合理的上下班時間 上下班時間的合理性指職工往返于休息場所和單位的時間符合用人單位的上下班規定且在合理范圍內。 2、合理的上下班路線 合理的上下班路線則指員工往返于休息場所和單位之間的必經路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下列路線上發生的交通事故都屬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職工在交通事故中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 職工在交通事故中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包括職工在交通事故中負有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負責任(即對方全責)三種情況。該責任認定主要依據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予以確定。二、交通事故工傷能獲雙倍賠償嗎 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那么勞動者獲得雙倍賠償要滿足什么條件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 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確實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如果是工傷,勞動者當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又構成民事侵權的,工傷職工可以要求獲得民事賠償,即條例認可雙重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認定成功工傷的話,那么就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當中所進行的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的賠償,但同時也需要明白的是,如果遲到早退的話,在這個期間當中所發生的一些傷害,并不是屬于因為工作所導致的一些傷害,所以是不能夠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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