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要件。確定某一事故是否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是否應按無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構成工傷事故要件:
1、職工與用人單位必須存在勞動關系,2、職工必須有人身損害事實,3、職工的損害必須是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4、事故與職工受到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5、事故不是由于職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二、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
1、是否訂立了勞動合同,2、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可參考以下因素:雙方是否有隸屬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職工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按約定參加生產和工作由用人單位組織工資分配,按規定或約定為職工支付勞動報酬職工一般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工作。
三、職工必須有人身損害事實。
1、首先,工傷事故造成的損害是人身損害2、其次,職工是工傷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的承受者。
四、事故不是由職工故意引起的。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引起一定的傷害后果,而去積極地追求這種后果的發生或者對結果是否發生持放任態度。職工違章引起的傷亡事故不可以認定為工傷事故。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對此做出規定,但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蓄意違章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單純的軟組織受傷,是不構成 傷殘等級 的。 所謂 傷殘 ,是至受害人經過治療,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以及個體在現代臨床醫療條件下難以恢復的生活、工作、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喪失。單純的軟組織受傷,不是器官缺損,也不存在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是不構成傷殘等級的。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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