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返聘的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不屬于工傷。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于勞務關系的特征。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退休后打工受傷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退休后打工受工傷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傷殘鑒定后根據標準賠償,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未購買社保的,出現工傷的,受傷職工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工傷待遇。
承擔民事賠償那些責任?
退休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雇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1.退休人員辦理過退休手續后,已經不能算工傷范疇了,不能要求原單位給予相應賠償。
2.現在打工的單位簽訂的有勞動合同話,可以要求當前單位給予賠償。因公受傷的,都可以要求當前單位進行理賠
總結退休以后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主體資格了,工傷也就不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進行賠償了。單位對其雇員是有法定的賠償義務的,雖然退休人員與雇傭單位不構成勞務關系,但是符合民法規定的關于勞務關系的特征,所以單位對退休返聘人員的工傷應該依法對其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一、退休返聘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申請工傷認定到哪個部門去申請申請工傷認定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三、工傷鑒定需要多長時間才能鑒定工傷鑒定一般自受傷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客觀:《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