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因公受傷的,一般是工傷,公司應該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由工傷保險賠償,公司需要賠償的項目包括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等。屬于工傷的,先申報工傷事故認定,根據鑒定等級結果和受傷者收入水平及個人家庭等因素,才能確定具體賠償項目和金額,而后再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訴訟解決;必要時,委托律師處理。
送外賣途中撞人,誰來賠
【案例假設】
小吳在某外賣平臺駐當地的配送承包商那里應聘當外賣員,但是配送承包商未與小吳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只簽訂了某平臺電動車租賃合同。小吳平常接單時都是身穿統一制服、騎著有某平臺標識的外賣送餐車進行送餐。
一天小吳經過一個路口時,不小心與一名騎自行車的小張相撞了,小張摔倒在地受傷了,并都住進醫院進行治療。經交警認定,小吳對這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小張承擔次要責任。
那么,應該由誰來賠償小張呢?
【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案例分析】
1.雖然小吳與某外賣平臺的配送承包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憑電動車租賃合同、工資單或發工資的銀行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同事證言等材料可證明雙方之間實際存在勞動關系,小吳的送餐行為則屬于執行工作任務行為。
2.小吳身穿統一制服、騎著有某平臺標識的外賣車進行送餐途中撞到他人,符合“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情況,因此,應該由該配送承包商對小吳執行工作任務造成小張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因外賣配送工作有其特殊性,判斷外賣配送員是否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結合證據對外賣配送員事發當日工作軌跡進行重點分析。根據互聯網配送餐飲業務特點,配送員的工作時間較為靈活,打卡上班后,配送員通過自行搶單獲得工作任務,到指定商家取餐后進行人力配送,至用戶收到訂單物品后配送任務結束,配送員的工作地點隨派送地址不同而處于不斷變化之中。
判定外賣配送員所受事故傷害是否系因工作原因所致,與其是否打卡上班、是否接單、是否處于取送餐過程緊密相關,如果沒有接受配送任務,則無法認定在此期間所受事故傷害與從事工作有關。
判定外賣配送員所受事故傷害是否系因工作原因所致,與其是否打卡上班、是否接單、是否處于取送餐過程緊密相關,如果沒有接受配送任務,則無法認定在此期間所受事故傷害與從事工作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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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要賠償哪些費用?
(一) 治(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三) 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四) 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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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是根據工傷職員傷殘等級確定,不同等級,賠償標準不同。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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