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怎么寫? 下面是我整理的關于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被告):余XX,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興寧區XX路XX號X座X單元XXX房,公民身份號碼:4501XXXXXXXXXXXXX。
就原告南寧市XXX機電有限公司訴被告余XX勞動爭議一案,余XX特作如下答辯:
一、余XX高度懷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南寧市XXX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15日的法定起訴期限,請審判員審查、核實,把好關,駁回XXX公司的起訴。
XXX公司2014年7月31日簽收《仲裁裁決書》,依據《仲裁裁決書》與有關法律的規定,其起訴的法定期限至2014年8月15日止。
XXX公司的《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落款時間都落2014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證據清單》上加蓋的簽收章表明,XXX公司是2014年9月10日提供證據,因此,余XX高度懷疑XXX公司是在2014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
也就是說,其起訴時已超過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時間特意落上2014年8月10日這一時間。
難道XXX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先提交了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受理后,它2014年9月10日再提供證據?可是,這是勞動爭議案件,作為了原告,XXX公司起訴時是要提供《仲裁裁決書》與《送達回證》證實該勞動爭議案件已經過勞動仲裁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訴沒有超過15日的法定期限的。
但是,余XX看到的卻是:2014年9月10日XX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決書》與《送達回證》等證據。
余XX高度懷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對XX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的起訴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讓XXX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能蒙混過關就蒙混過關,如果并非如此,則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疏忽大意致使XXX公司超過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訴。
余XX希望真實情況是后者,而非前者,因為,前者是違法違紀行為,是余XX可以對工作人員進行投訴的行為。
如果余XX的高度懷疑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并有相應的材料證實,可以想象,一審判決之后,XX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起訴的問題,仍會成為有可能存在的二審面對的一個問題。
《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落款時間可以倒簽,但有的東西是倒不了的。
由于目前可接觸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審時余XX只能高度懷疑,但相信到二審時應當可以弄個明白,當然,案件不進入二審程序除外。
二、2013年12月及2014年后,XXX公司都告知余XX說2014年勞動合同條款發生變化,職務及薪酬待定,余XX不同意降低薪酬,認為2014年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須按2013年訂立勞動合同的薪酬標準執行,并且仍從事綜合管理部部長的工作。
之后,XXX公司又告知余XX說余XX的2014年年薪調整為50000元,余XX不同意。
不能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在余XX。
三、余XX于2014年3月10日辭職,辭職后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無所謂什么曠工不曠工,要曠工也是余XX自己曠自己的工,而不是曠XXX公司的工。
工作交接是需要雙方配合,不是余XX一方的事,XX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責任全部推到余XX頭上。
四、由于XXX公司要降低余XX的年薪,不支付余XX工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9日共兩個多月的時間里,XXX公司沒有支付過余XX勞動報酬),也未為余XX繳納2014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對其違法行為,余XX不得已于2014年3月10日辭職。
余XX的辭職,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XX公司。
五、對于勞動爭議案件,一審程序是勞動仲裁的延續。
請看XXX公司在勞動人事仲裁委開庭時,對某些事項是如何陳述的,從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勞動人事仲裁委庭審筆錄:(1)第9頁,其認為余XX的考核分數屬實,對余XX2013年年度年終獎22800元無異議,只是認為單位沒有明確的發放時間……,并且,第15頁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X2013年度年終獎;(2)第11頁,XXX公司認為原崗位余XX已經不適合,
單位要求余XX簽訂合同,余XX不同意,并且,第12頁其陳述關于合同續簽問題,其要求余XX在同部門從事人力資源專員工作,還沒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點的答辯意見,余XX認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
由于XX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15日的法定起訴期限,請人民法院駁回其起訴。
此致
南寧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楊某勝,男,1979年4月14日生,漢族,湖北省遠安縣舊縣鎮董家村一組人,現住武漢市青山區武東鎮陸家咀村劉家堂房33號。
身份證號420525197904143755
被答辯人: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
住所地: 投資人:謝某。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不服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0)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針對對方上訴請求,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0)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程序合法,實體認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與被告楊某勝之間構成勞動關系”的判決,是一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案件證據,作出的認定,合法有效,應當予以維持。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一審過程中,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資人謝某簽字的住院發票、答辯人與謝某的談話錄音資料以及一審法院以答辯人申請在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調取的出警證明,足以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況且,在湖北電視臺“新聞360”節目中,被答辯人的投資人謝某在記者采訪中,表示答辯人事故系答辯人違規操作造成,實際上已經認可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因而,對兩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應予以確認。
三、被答辯人負擔案件上訴費用。
綜上,被答辯人作為用人單位刻意否認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是在逃避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特要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亞娟
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3
答辯人:xx,女,生于1966年10月19日,漢族,住xx縣xx鎮xx路二段209號1棟15號,身份證號碼5102xx6610194940。
電話13x1938。
被答辯人:xx養殖場,住所地:xx縣xx鎮北郊村四組,法定代表人羅xx(場長),電話158x265。
2013年4月23日,答辯人收到xx縣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辯人制作的《民事訴狀》副本及(2013)長民初字第x號《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根據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就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涉及到的問題,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本訴理由和請求。
(二)依法確認和維持x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2013)1號長勞人仲案《仲裁裁決書》的仲裁決定的內容。
(三)依法確認和判決在xx勞人仲裁案(2013)1號《仲裁裁決書》基礎增加遺漏仲裁費用156075萬元。
(四)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借款20萬元。
(五)依法判決被答辯人賠償侵害人身權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六)涉訴訟損失費由全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關系依法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事實勞動關系不可否認。
1、2011年3月12日經介紹為被答辯人從事喂豬、做飯、修建豬場、魚塘的工作及其它雜活并約定月工資為3000元。
(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處工作,早上4點起床,上班至晚12點是眾所周知、無需證明的客觀事實。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辯人在節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晝夜加班加點勞動。
(四)在上班期間被答辯人還向被答辯人借款20萬元是用于投入養殖場周轉資金。
(五)被答辯人捏造事實,啡謗答辯人。
在答辯人勞動期間被答辯人是具有欺騙答辯人感情不法行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結婚凳記及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若干問題意見》明確規定:除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外其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如果被答辯人認為這個是客觀事實,那請求被答辯人按共有財產分割,在存續期取得財產折款200萬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工資、加班工資、節假日工資、保險費共計227475元。
(一)答辯人2011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辯人養殖場上班期間工資按19個月,按約定期每月3000元為54000元。
(二)答辯人超時加班、節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仲裁裁決時遺漏57118.75元。
被答辯人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按勞動部關于未簽勞動合同應承擔賠償答辯人造成經濟損失的25%,也就是損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基本養老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被答辯人卻居然對法律不顧,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四、xx縣勞動爭議仲裁會,勞動人仲裁(2013)第1號仲裁申請書明顯偏袒被答辯人。
在答辯人申請仲裁過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請要求,而僅有養老保險金、上班基本工資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勞動報酬156075元,這個應以涉及加班工資和節假日照常上班沒有給予支持。
被答辯人未簽訂勞動合同25%處罰賠償金也遺漏。
對此答辯人也表示不服。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五、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有感情糾紛實屬捏造,這是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人身合法權益行為。
請求被答辯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綜上所述:答辯依法登記養殖企業,依法擁有的用工權。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及時按約支付職工工資(約定)、加班工資(雙倍)、節假日工資(三倍)和勞動保險費與違法勞動合同25%勞動處罰賠償金,給答辯人造成嚴重損失。
另外,由于被答辯人采用欺騙手段,向答辯人借款近20萬元(有帳可查),故意捏造事實,直接損害答辯榮譽和利益。
為此,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之規定,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答辯理由,責令被答辯人補充仲裁委員會遺漏和支持答辯人各項賠償費用為謝。
證據和來源:
1、xx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頁;
2、xx縣宏星養殖場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一頁;
附:本狀副本共貳份。
僅此答辯!
答辯人:
工傷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1】
民 事 答 辯狀(1)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寫作要點
1.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2.提出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組成
民事答辯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系;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答辯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后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正文
1答辯的理由。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
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
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
?、僖笕嗣穹ㄔ厚g回起訴,不予受理;
?、谝笕嗣穹ㄔ悍穸ㄔ嬲埱笫马椀娜炕蛞徊糠?
?、厶岢鲂碌闹鲝埡鸵?,如追加第三人;
?、芴岢龇丛V請求。如果民事答辯狀中的請求事項為兩項以上,在寫請求事項時應逐項寫明。對上訴狀的答辯請求應為支持原判決或原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要求。
3證據。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工傷待遇答辯狀【2】
答辯人:A,男,漢族,194X年1X月1X日生,系死者E之父
答辯人:B,女,漢族,195X年1X月2X日生,系死者E之母
答辯人:C,女,漢族,198X年X月1X日出生,系死者E之妻
答辯人:D,男,漢族,200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E之子
因上訴人(一審原告)F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X)深羅法民X(勞)初字第194X號民事判書,提出上訴,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E系上訴人員工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首先,E系上訴人員工,有國家機關依職權制定的公文書證作證。
答辯人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了充分的證據證明E系上訴人員工,因此,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深勞社認字(市)[200X]第41235400X號《深圳市工傷認定書》,認定E的死亡屬工傷,單位為上訴人。
上訴人對該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深府復決[201X]3X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
2010年3月2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X)深福法立裁字第1X號行政裁定書,因上訴人超過法定期限提起訴訟,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上述《行政裁定書》于2010年3月20日生效。因此,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在沒有被依法撤銷前,應作為認定E系上訴人員工的證據予以采納。
其次,E系上訴人員工,與上訴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E于2008年9月底入職上訴人處,入職長途客車駕駛員,月工資為8000元,原告以現金形式于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E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的車子歸上訴人公司管理,E接受過公司的上崗培訓,持有上崗證。
二、E駕車行為系履行工作的行為,上訴人應承擔其工傷待遇;其是否具有上訴人認可的駕駛員資格以及事故責任的認定,不是排除享受工傷待遇的法定事由,與本案沒有關聯。
首先,E此次駕車行為系工作行為,上訴人應承擔其工傷待遇。
E作為上訴人的員工,其駕駛車輛從事運輸的行為系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并且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已經對E駕車發生的事故傷害行為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因此上訴人應當承擔其工傷待遇。
其次,違法上訴人公司規定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的責任,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是排除工傷認定的法定事由,也不是排除其享受工傷待遇的法定事由。
因此,上訴人提出的'E違反上訴人公司規定以及東莞市第x人民法院(200x)東x法民x初字第83x號判決書關于事故責任的認定與本案無關。
E駕駛公司車輛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因上訴人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其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應由公司承擔。
三、一審法院參照深圳市2008年分工種工資指導價位酌定E工資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上訴人對E的工資情況負有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具體到本案,雙方均不能舉證證明E的實際工資標準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參照深圳市2008年分工種工資指導價位中大巴駕駛員的月工資中位數,酌定E的工資符合法律的規定。
四、關于喪葬費和被撫養生活費問題,答辯人可以請求雙重賠償。
上訴人提出的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x)年東中法民x終字第358x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判決中銀保險公司賠償答辯人喪葬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但是,商業保險賠償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工傷賠償則是基于勞動者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民事賠償與工傷賠償二者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不具有兼容性,答辯人可以請求雙重賠償的。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也不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x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A B C D
二零一x年x月x日
勞動仲裁答辯狀(工傷保險待遇)【3】
答辯人:惠州市XX紙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淡水鎮XX路36號。法定代表人:0752-X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1980年XX月20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鄉XX村XX組6號,身份證號5227XXXXXXXXX。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仲裁一案,根據其仲裁請求順序,答辯如下:
1、經濟補償金系其為一次性獲得工傷待遇而解除勞動關系,不來公司上班,公司歡迎其再來公司上班,并對其崗位作適當調整。所以,答辯人不應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67*12=30771元有誤。應為2048.67*12=24,584.04元。
3、一次性就業補助金2367*25=59175元有誤。應為2048.67*25=51,216.75元。
4、一次性醫療補助金2367*6=14202元有誤。應為2048.67*6=12,292.02元。
5、住院伙食費35*136=4760元有誤。已在發工資每月付伙食費每月付330元330*12=3960元,另外累計支付其伙食、營養費5611元,故不應再支付。
6、護理費2977/30*136=13496元有誤。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鑒定意見書均未有“護理(陪護)”內容,故該項不應支持。實際上,被答辯人也出了部分款項:其妻護理費2000*3=6000元,醫院請護工5850元,合計已付11850元。
7、勞動能力鑒定費350元。有異議。該款是被答辯人為提高傷殘等級而申請重新鑒定,結果是維持,故該費用應由被答辯人承擔。
8、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2367-1930)*12=5244元有誤。答辯人已足額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資。
以上經濟補償金0+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584.04+就業補助金51,216.75元+醫療補助金12,292.02元+住院伙食費0+護理費0+鑒定費0元+工資差額0元=88092.81元。減去公司先行賠付其23,510元,再支付被答辯人64,582.81元即可。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工傷事情發生后,被答辯人積極支付醫療費用,甚至被答辯人出院后的康復物理治療費、車費均也由答辯人全部已支付。被答辯人對受傷事情發生也感到心痛,但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日益下行,公司的經營也十分困難,希望仲裁委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
此致
惠州市惠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惠州市XX紙品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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