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摔傷是否算工傷
我們知道,員工在上班的時候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叫做工傷,但其實工傷認定有嚴格的規定,經相關部門調查核實才會作出是否屬于工傷的決定,那么員工在上班途中摔傷了能不能認定為工傷呢?我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知識,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一、上班途中摔傷是否算工傷 上班途中摔傷不屬于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工傷認定的程序 1、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以下統稱“職工受傷害”)之后,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所屬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申請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在職工受傷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所屬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應當在職工受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區人社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延期理由。經區人社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予適當延長申請時限。 2、受理 區人社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收件回執》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區人社局應當場或在15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期限。 3、審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4、決定 工傷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以有關部門的結論或關聯性技術鑒定為依據的,在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5、送達 工傷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后,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是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上下班途中摔傷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的。
員工在上班途中受到了傷害,要結合不同的情況來認定是否屬于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員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此時才能認定為工傷。具體地來看,員工在上班途中受傷要被認定為工傷,就必須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傷害,而且該傷害應當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的傷害。一般性地受到他人故意傷害的情形,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因此,員工上班途中受傷在認定是否是工傷時,需要具體分析。
工傷范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規定。各國及地區的工傷保險法律以及國際勞工公約對工傷范圍的規定主要采取以下幾種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舉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
職工上下班途中認定工傷的條件:
1、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2、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3、必須是本人沒有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
4、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職工工傷單位申報具體如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綜上所述,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職工,既包括作為機動車駕駛員的職工受傷,也包括非駕駛員的職工受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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