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全文內容包括哪些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勞動爭議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 社會保險待遇 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條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第五條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第六條當事人不服 勞動人事爭議 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 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 養老保險待遇 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第十三條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第十四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第十五條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撤銷仲裁裁決 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勞動者撤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 第十七條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八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 裁定終結執行 。 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解析】本條是關于一裁終局的規定。
本法規定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基本模式是:(1)一調一裁兩審制。本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一裁終局制。本法第五條規定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的情形指的就是本條有關一裁終局的規定。
過去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主要問題之一是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長,效率低,勞動者維權成本高。許多勞動者,往往因拖不起時間、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這個問題在社會上表現得比較突出。為了使勞動爭議仲裁實現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一裁終局。一裁終局能讓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就得到解決,不用再拖延到訴訟階段,能夠有效地縮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時間,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一裁終局的概念和含義
一裁終局制度是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后即行終結的制度。包括五層含義:一是本條中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一裁終局有范圍限制。一裁終局僅限于小額和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三是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五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二)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有兩類:一是小額仲裁案件;二是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這兩類案件在全部勞動爭議案件總數中所占比例較大,也正因為如此,一裁終局可以解決多數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周期長的問題。
1.小額仲裁案件
小額仲裁案件有金額限制。小額仲裁案件是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仲裁案件。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10月,深圳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在全國最高,為810元;江西省的邊遠縣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在全國最低,為270元。按照這一數據計算,深圳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為9720元;江西省的邊遠縣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為3240元。按照這一計算結果,適用小額仲裁案件的最高金額沒有超過1萬元。
小額仲裁案件包括四種:
(1)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根據《關于< 勞動法 )若干條款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的解釋,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得到的全部工資收人。據全國總工會不完全統計,1997年職工工資拖欠額累計為217.3億元,涉及職工人數為1144.6萬人,2002年拖欠工資額為404.3億元,涉及職工983.2萬人,拖欠工資超過10億元的有十幾個省。一些拖欠工資嚴重的企業,拖欠時間累計最長達數十個月。一些地方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也十分嚴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2年底開展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中,僅在23個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省、市(區),就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案件13000余件,涉及62.6萬人,追討拖欠農民工工資額達3.5億元。這類案件具有案件頻發、涉及人數眾多、社會影響大等特點,因此能否及時高效地解決這類案件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2)追索工傷醫療費的案件。工傷醫療費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費,工傷醫療費是工傷保險待遇的一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者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②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追索經濟補償的案件。根據勞動 合同法 的規定,涉及經濟補償的有: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是因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是因勞動者患病、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等,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是因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是依照該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因企業破產、撤銷、責令關閉等情形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追索賠償金的案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賠償金包括:①用人單位違反該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該法應當依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是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是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該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
國家勞動標準是指國家對勞動領域內規律性出現的事物或行為進行規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統一規定。我國對勞動標準建設一直相當重視,初步形成了以勞動法為核心的勞動標準體系,基本涵蓋了勞動領域的主要方面。國家勞動標準包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
國家勞動標準具有以下特點:(1)通過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2)標準明確。往往是用定量的方式加以規定。(3)適用范圍廣泛。涵蓋了勞動領域的主要方面。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規定了勞動仲裁的使用范圍,具體如下: 1、因 確認勞動關系 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 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 工傷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秳趧臃ā返谄呤邨l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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