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公室死亡算不算工傷
法律主觀:
1、如果員工沒有死亡,不是工傷; 2、如果員工死亡,又在工作時間后48小時內搶救無效的,屬于工傷,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員工死亡且死亡時間超過工作時間后的48小時,屬于 非工傷死亡 ,應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居家辦公算工傷嗎
現如今,疫情已經成為了一個確定的不確定性因素,居家辦公、混合辦公已日漸成為企業用工管理過程中的重要手段。不同于傳統的用工模式,居家辦公背景下,公司對員工工作行為的管理能力大大減弱,也催生了不少新的風險點。員工“起床即上班”,工作時間難與非工作時間完全分割,公司在核實員工的實際加班情況和認定加班時長上較為困難;員工在家辦公期間發生傷亡等意外情況時,公司也很難對其是否屬于工傷進行有效核實。
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上,是針對傳統的用工方式設計的。由于疫情防控形態下的用工方式相對靈活,員工的工作和生活深度雜糅,當勞動者在居家辦公期間發生傷亡等意外情形時,核實其是否屬于工傷較為困難。本文基于現有法律規定和裁判案例,就居家辦公情景下的勞動者工傷認定相關問題,作簡要分析與討論。
新情況下工傷認定的新變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工傷的定義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換句話說,工傷認定需要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三個原則進行綜合判定。疫情之下,抗疫、防疫、居家辦公、混合辦公等新情況的出現,對以上的判定都帶來了困難,工傷認定亦是如此。
01關于工作時間的認定
疫情期間,員工居家辦公的工作時間較為靈活,上下班邊界較為模糊,除正常工作時間外,不排除其他時間勞動者也在工作。
工傷認定中一般認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以舉證證明的正常上班時間和加班期間均屬于工作時間,有效證據例如線上打卡記錄,加班申請記錄,電話、微信、郵件等工作溝通記錄等。
02關于工作場所的認定
勞動者居家辦公,其經常居住的空間應當屬于工作場所。
但如果勞動者并非在自己的居所,而是在親戚、朋友居所或咖啡店等其他場所辦公時發生事故,能否將親戚、朋友居所或咖啡店認定為工作場所呢?
參考《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第十一條規定,“對于事故傷害發生的工作場所的認定,一般應根據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工作紀律等方面綜合考慮,凡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均應視為工作場所”。
如按前述規定,對于朋友居所或咖啡店是否屬于工作場所,需結合勞動者處于該場所是否正常履行工作職責,是否為工作必要,是否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求等實際情況來予以判斷。
03關于工作原因的認定
勞動者居家辦公期間,因不在用人單位的直接監管下,其行動相對自由,可能在工作間隙處理其他事宜時發生事故,例如上洗手間、洗衣服或準備午餐過程中不慎滑倒,鑒于此,如何界定勞動者受傷系由于工作原因實屬難點。
對此,已有法院指出:判斷職工所受的傷害是否為工傷根本考量因素應為——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在無法明確排除職工系個人生活所需導致傷害的情形下,應作出有利于職工的認定。
以上,不難發現,工傷保險制度本質上是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規范企業用工,因此在工傷認定時的采用和度量上會更有利于勞動者。當然以上并不是為了挑起勞動者和企業的對立,現實中,當員工發生意外,無論在居家辦公期間還是在辦公室辦公期間,公司于情于理都要主動推動工傷認定,合法合規進行舉證,維護員工權益、擔當責任義務。
居家辦公工傷認定案例
01備受關注的柴媛案
2022年6月,受疫情影響,柴媛遵從所在單位要求開始居家辦公,而就是在居家辦公期間,柴媛被逃竄至小區的犯罪嫌疑人殺害。
事實上,一審時,當地人社部門認為,“犯罪嫌疑人與柴媛在工作上沒有交集,與其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因果關系,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所以不應該認定為工傷。二審時,法院提出“在辦公環境里產生的風險,就應認定為工作原因”。最終當地人社局被駁回,柴媛工傷工亡被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需要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三要素進行綜合判定。”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程陽介紹說,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居家辦公,則員工家庭住所可以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工作場所”,但在工作時間和受傷是否由于工作原因的認定上存在困難,需要綜合證據進行判斷。
居家辦公期間一旦發生事故傷害,對過程及原因的描述多數情況下只能依靠員工自述或家屬敘述,用人單位和工傷認定部門很難證實或證偽。因此,有專家建議,對于疫情期間用人單位響應號召,采取居家辦公方式而發生勞動者人身傷害的,工傷認定部門應采取更加包容的態度,只要沒有證據表明傷害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就應當從工傷保險制度立法本意和保護勞動者的宗旨出發,認定為工傷。
02被家中電線絆倒案
2020年3月的一個上午,嘉友公司接到接到居家辦公員工張某的電話,要求公司為她申報工傷,張某說自己居家辦公時,被家里電腦桌下的電源線絆倒,導致手臂擦傷、腳踝扭傷,現在正趕往醫院治療,她認為自己屬于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屬于工傷。
盡管一開始公司存疑并拒絕,認為張某無法證明居家辦公時受傷,且一根電線沒有這么大的傷害力度,并提出,張某雖然是居家辦公,但是也不排除是因干家務或其他原因受傷的。但最終,張某還是被認定為工傷。
居家辦公期間導致的傷害,是否是工作原因,在認定中的確比較困難,不排除職工故意的不誠信,且單位也無法監控員工居家辦公時候的狀態,但就勞動合同雙方而言,單位處于相對強勢地位。
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進一步明確:“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也就是說,現行有效的法律或制度設計,將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落在了用人單位和工傷認定部門身上,因此,類似張某的情況,如居家辦公時上廁所猝死案,還有前文的柴媛案,基本上都是能被認定為工傷的。
03非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猝死案
2020年2月13日凌晨,湖北仙桃市一名鎮門診內科醫生劉文雄在家猝死,診斷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原來,防疫期間,醫院將劉文雄電話號碼在發熱門診部對外公布,因此劉文雄在休息時間也在通過電話、微信接受病人問診。去世前1個月,他共診治病人3506人次。
盡管當地人社部門認為,劉文雄并非感染新冠,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心肌梗死亦不屬于規定的職業病范疇;他也不是在從事工作過程當中突發疾病,做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但是,在劉文雄家屬及所在單位提起行政復議后,當地政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認為“劉文雄的工傷認定應綜合考慮抗疫特殊時期的工作情形,不應機械界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最后,當地人社局隨后重新做出決定,將劉文雄不幸身亡認定為工傷。
在家猝死認定工傷的難點在于,其與履行工作職務的關聯性較難判斷。雖然以“三工”為標準進行認定相對明確,可以防止工傷認定擴大化。但如果在個案處理中過于機械化,容易引發不合理的后果。“劉文雄醫生認定工傷案”傳遞出積極信號,有利于引導在處理工傷認定問題時,主要強調“工作原因”,維護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益。
員工工傷認定的一些建議
沒有人想要發生意外,當意外發生,所有人都不得不面對。為了避免居家辦公期間意外發生后“工傷認定”環節造成的二次傷害,建議在疫情反復不確定的日常就做好以下事項:
首先,對公司而言,建議預先完善相應的用工管理制度。最好與勞動者明確居家辦公的主要工作場所,一般為本人的常住居所。合理管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與勞動者明確工作日的開始、結束時間,通過定時匯報、線上打卡等方式準確掌握勞動者的上班、下班時間;辦公時間內要求員工保持合適的響應度,如需較長時間離位或出門處理私人事務,應當報備或請假。
同時,及時將居家辦公的具體安排和計劃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報備,以便于事故發生后與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有效溝通及取證。
另外,用人單位可以對居家辦公的勞動者開展居家工作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對勞動者的工作環境布置給予指導建議,定期了解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履行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保障職業安全與健康的義務;
其次,對于勞動者,建議有意識地、及時地留存日常工作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證據,并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有效的溝通,遵守公司對居家辦公制定的相應合理制度。同時,在家也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尊重生命、安全第一。
最后,對于工傷認定部門,應采取更加包容的態度,從工傷保險制度立法本意和保護勞動者的宗旨出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在家加班猝死算工傷嗎
一、加班后 在家死 亡算工傷嗎 加班后在家死亡不算工傷,職工加班回家之后在家期間死亡,是突發疾病死亡的,但并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應按因病辦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員工加班后回家路上出事故算工傷嗎 員工加班后回家路上出事故視為工傷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一般情況下,對于工傷的認定都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當中出現傷亡才會被認定為工傷,但是即使是如此在加班之后回家時死亡的也是可以要求公司進行一定的補償的這方面可以聯系律師,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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