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給加班費可以申請離職補償。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不給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去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的申請,且要提供單位不給加班費的證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離職后一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加班費用。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加班費用屬于勞動爭議,可在離職后一年內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請求加班費用的需要搜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用人單位的作息時間通知、考勤記錄等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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